简正勇、张敬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40:07 499 人看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正勇,又名简小勇,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何家院村2组。

被告人张敬,又名张小春、张进,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纳雍县老凹坝乡唐加坝村。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政、被告人简正勇、张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等人在张学亮(已判)纠集下,携带菜刀、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四甲村后炮兵戴鼎敏的制面厂,由张学亮指认下,被告人简正勇、张敬等人蹬开戴鼎敏卧室的木门进入房内,被告人张敬持菜刀威逼在床上的戴鼎敏,抢得戴的三星N1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78元)及现金3700余元后,被告人简正勇持木棍、被告人张敬用拳头殴打戴,尔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张敬分得赃款1900元,被告人简正勇分得赃款600元及手机。

被告人简正勇归案后,其家属退赔了赃款2000元。

被告人张敬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简正勇。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正勇、张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戴鼎敏的陈述;证人吴林、卢林辉、何承贵、简正华的证言;同伙张学亮的供述;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同伙张学亮的刑事判决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正勇、张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敬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正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简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简正勇的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张敬的刑期自2006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桂良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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