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厅(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三)受理、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发布前获得批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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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新规是怎样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属于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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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3-09-09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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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11省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省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办公厅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省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 2、省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省政府规章 4、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及办公厅依法需公开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