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1:30 77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六、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八、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7: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交委、交办、铁道部: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企业自备车,努力提高其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货车不足的矛盾,铁道部制定了《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落实。企业自备货车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充分挖掘企业自备货车的潜力,加强组织管理,提高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货车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自备车系指企业自备的棚、敞、平、罐(轻、粘)车。其它专用自备车仍按铁路现行有关规章办理。三、今年新增用于本企业燃料、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必须征得铁路局(包括集团公司,下同)和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后,上报铁道部批准。凡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四、为加强组织管理,切实用好现有自备车,铁道部成立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的
    2023-06-08
    61人看过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条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安全网的生产和销售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5.3%,大量伪劣安全网进入市场。同时,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也有较大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1997年查处的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在查处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查处无证产品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二、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
    2023-06-09
    264人看过
  •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3-23【实施日期】2001-3-23【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质量技监局【文号】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质量技监局,有关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2001年4月1日起,六大通用水泥将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即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为确保水泥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
    2023-04-22
    296人看过
  • 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10-05【生效日期】1986-10-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5日)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于1986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国能源政策电力工业技术政策,目前对小火电建设应采取既要扶持,又要引导的方针。小火电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解决。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以电养电”的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直辖市和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小火电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附: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一、为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调整各地区、各部门集资办电的积极性,加强对小火电基本建设和生产的管理,特制定本
    2023-06-07
    319人看过
  •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发布文号:工商字[1986]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广
    2023-06-05
    153人看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2023-04-22
    11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第三章用地计划管理第四章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通知
    1.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原劳动部和我委过去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后方可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制度,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3.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承担。企业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受理。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必须到期时申请换发
    2023-06-05
    394人看过
  •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
    2023-04-22
    424人看过
  • 能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电力评审组的通知
    【发布单位】能源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能源电(1990)93号【发布日期】1990-02-22【生效日期】1990-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能源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电力评审组的通知(1990年2月22日能源电(1990)9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为更好地开展电力行业质检机构和专业检测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和能源部商定,在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办公室下,成立“国家计量认证电力评审组”(简称电力评审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能源部所属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专业检测实验室,必须经计量认证并取得认证合格证之后,才能开展质量检验和其它检测活动,出据的检验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能源部电力企、事业单位的质检机构和专业检测实验室,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计量认证。仅为
    2023-06-07
    240人看过
  •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
    有关市县经贸委(茧丝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现将《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按业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报告。湖北省鲜茧管理资格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桑蚕茧工业原料,也要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的精神,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规范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二条湖北省茧丝绸领导小组下设省茧丝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其小组成员单位有: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省物价局。以上机构具体负责我省鲜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第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计委、土地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委、土地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我们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现就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
    2023-06-10
    187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号:计价格[1999]1610号发布日期:1999-10-14执行日期:1999-10-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维护产品质量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第三条产品质量认证机
    2023-04-24
    286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国家关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境外单位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缺陷,责成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查处理,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及后续处理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进行监
    • 国家发给国家技术补贴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国家科技建设项目。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
    • 国家机械委关于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开展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经费,通常采用国家资助和受益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资助的范围仅限于外国专家来华的国际旅费和专家工薪。对于不支付专家工薪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在华食宿等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将专项资助款挪为他用。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薪待遇可参考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资历及实际工作待遇,按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关于对部分从国外聘请的专家给予高薪待遇的暂行办法》确定。来华食宿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则按一般
    • 国家海洋局关于购置基建仪器设备的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订购仪器设备在已达到原计划要求而经费有节余时,未经局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订购范围。计划以内的仪器设备项目当年未能订货,经局综合计划司批准,经费可延续使用。延续一年后,仍不能订货时,取消计划。
    • 关于国家对经济纠纷的执行期限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12-17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执行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有关的法律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对经济纠纷案件中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