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1)一中行初字第256号
原告陈保华,男,33岁,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支行会计,住山东省聊城市健康路18号农行住宅楼。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局长。
委托代理人阚东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慕晓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干部。
原告陈保华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终止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保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阈东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专利权终止通知书通知陈保华的专利代理人刘琴:陈保华名称为“一种家用安全煤炉”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按缴费通知书中的规定缴纳或缴足第2年度年费和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专利之专利权于2000年3月11日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已将上述终止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陈保华2001年2月27日向刘
琴询问以上专利第2年度缴费情况时,得知该专利权已被终止。
陈保华认为,《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度费”;上述专利自2000年1月1日授权,其已缴纳了第1年度年费;有权享受2000年全年的专利权,而并非只享受到2000年3月11日;《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只要专利权人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了年费和滞纳金,就不应将专利权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上述专利权终止是非法的。其请求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上述终止专利权通知书,恢复陈保华上述专利权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上述被该局终止的专利的专利权人是陈宝华,陈保华没有资格提起本诉。根据《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该局的各种文件自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该局发出上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之日,可推定陈宝华收到的日期应该为同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陈宝华已超过起诉期限,不应予以受理。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自然年度没有必然联系。陈宝华上述专利的申请日为1999年3月11日;至2000年3月11日为第1年度,该专利的授权日为2000年1月1日,陈宝华授权时缴纳的第1年度年费,仅享受到2000年3月11日,因当日是周六;按《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期限届满目应为2000年3月13日。根据《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期限届满前应缴纳第2年度的年费;期限届满没有缴纳年费的;根据《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该补缴第2年度年费和滞纳金,补缴费用的期限届满日为2000年9月13日。在陈宝华未按期补缴第2年度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该局终止其上述专利权合法。陈保华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该局被诉专利权终止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本院庭审中提交了:
1、“一种家用安全煤炉”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用以证明该专利的申请日、申请人及申请事项等。
2、该专利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用以证明代理关系成立。
3、该局1999年10月1日向陈保华的专利代理人发出的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用以证明该专利登记手续办理过程,并告知了2000年1月1日为授权日。4、200o年6月30日向陈保华的专利代理人发出的缴费通知书;用以证明该局履行了告知缴费义务。
5、该局200
0年11月17日向陈保华的专利代理人发出的专利权终止通知书;用以证明该局终止该项专利;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陈保华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陈保华在本院庭审中提交了:1、陈保华身份证复印件,2、刘琴的证明,该证据1、2用以证明陈保华的身份和陈保华于2001年2月27日知道上述专利权已被终止。3、本院告诉庭人员的证明,用以证明陈保华来本院立案时间为2001年5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证据1、2不能证明名称为“一种家用安全煤炉”专利权人陈宝华就是本案原告陈保华,刘琴作为陈宝华的专利代理人与我局文件的送达存在利害关系,故不能证明我局上述专利权终止通知的送达时间,其证明无效。上述告诉庭人员的证明没有落款,故无效。
本院对以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证据1、2、3、4、5能够证明上述专利的申请日、申请人、申请事项、授权日,山东省专利事务所刘琴是陈保华的专利代理人,该专利登记手续办理过程,该局履行了告知缴费义务及终止该项专利的时间。经本院核实名称为“一种家用安全煤炉”专利权人陈宝华与本案原告陈保华系同一人。陈保华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其身份,刘琴作为陈宝华的专利代理人与该案争议的产生存在利害关系,故其有关证明无效。本院告诉庭人员的证明没有落款,故无效。
根据以上认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陈保华委托山东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刘琴,于1999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家用安全煤炉”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授予刘琴的代理权限为办理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事宜。1999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刘琴发出授予该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要求缴纳专利登记费150元、第1年度年费6o元、专利证书印花税5元。陈保华按规定缴纳了费用。该局2000年1月1日对该专利作出授权决定。同年6月30日该局向刘琴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专利权人陈保华在同年9月13日之前补缴第2年度的年费60元和滞纳金75元。因陈保华未按规定缴纳费用,该局于同年11月17日向刘琴发出陈保华的“一种家用安全煤炉”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本院认为,名称为“一种家用安全煤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陈宝华即本案原告陈保华,因此陈保华不服国
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专利作出的权利终止决定,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陈保华未超过起诉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陈保华上述专利作出的权利终止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专利法》及《细则》的相关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于维持。因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故专利年费亦应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度费”的规定,并非指专利年费自此时起计算。由于陈保华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有误,其诉讼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对陈保华名称为“一种家用安全煤炉”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陈保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月
代理审判员梁菲
代理审判员张靛卿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齐莹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陈述意见的回复
383人看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家来渝解读新《专利法》
500人看过
-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程序口审中的意见陈述
233人看过
-
全国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案707件
164人看过
-
孟凡刚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上
208人看过
-
华为中兴专利战呼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48人看过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更多>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简介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2004年2月10日正式成立。北京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直接管理,办公地址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
-
具体如何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01、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必须要通过专利局规定的方式缴纳。具体来说,可以直接去专利局缴费,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专利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2、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
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示实物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13申请专利时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示实物。 专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例如以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
-
如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05(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
-
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专利用什么网站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10网上中国专利的检索可以通过多个网站进行,有收费网站也有免费网站。 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IcoPat科技创新情报平台 3、中国专利信息网 4、中国知识产权网 5、iojoy专利搜索引擎 6、零号窗口专利检索系统 7、专利之星-专利检索系统 8、SOOPAT专利搜索引擎 9、PatSap智慧芽专利检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