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中财产损失和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如果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房屋内财产的灭失和损坏就不会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难以文明执法。有必要随意损坏房屋内物品,或者随意堆放房屋内物品,导致财产损失的排除,势必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在因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行政诉讼案件中,被拆迁人往往既反对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也反对实施机关的强制拆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以市县政府为被告人进行全面审查,有的以执行机构为被告人进行全面审查,有的以市县政府和执行机构为被告人立案单独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做法是合理的。由于政府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实际上是同一个财政部门,责任成本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行政秩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都不会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影响。但从法理和谁作为、谁负责的原则来看,市县政府的决定和下属职能部门的执行,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分别立案,共同审理。在起诉政府责令行为的案件中,被告是作出责令决定的市县政府。在起诉实施机关违法拆迁的案件中,被告是政府责令的有关部门。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他们也可以列为第三人。在责任分担上,如果政府行为合法,只是因为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拆迁人的损失,执行机关应当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政府强制行为违法,致使强制行为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扩大的,由执行机关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市、县政府该如何负责、哪些部门该负责强制拆迁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负责时并不统一。有时他们只是口头通知,责任对象很武断。法院很难将被告列入诉讼名单。即使被告人是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成立的,被告人有答辩权的时候也往往不承认自己参与强制拆迁。在本案中,只要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这些部门参与了强制拆迁,而这些部门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实际执行政府的命令和决定,也不能否认他们派人到现场的事实,原告就表示法院可以认定他们参与了强制拆迁。由于执法机关未依法办理公证等手续,执法简单粗暴,被拆迁人在索赔时无法充分证明受损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在本案中,法院在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应遵循以下思路:原则上,被拆迁人应当对损失的事实和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强制拆迁过程中,没有强制执行机关依法制作的公证记录和公证清单的,被拆迁人不能完全履行财产损失的举证责任,而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毁损、灭失的,将转移举证责任,执行机关应当主张对强制拆迁未造成财产灭失的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当然,被拆迁人的赔偿请求和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对于一些明显夸大损失的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诉求,法院也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上述内容是对“强制拆迁中财产损失和举证责任如何认定”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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