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纠纷车险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告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22:31:57 272 人看过

就目前情况而言,有了机动车不买保险是难以上路的,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有许多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责的规定,而这些免责条款投保人或车主大都搞大不清楚。一是条文冗长,有一定专业性,买保险的人缺乏耐心去判读;二是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要依据这些保险条款主张免赔,就时常会闹出纠纷,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也就随之而来。

案例一:被过滤广告

目前,保险公司为开拓车险业务,往往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为客户代办机动车辆保险,但由于车商以售车为主,并不关注投保的一些必要程序,甚至利用保险公司的管理疏漏,上下其手,屡屡引发车主出险后与保险公司的纠纷———

今年1月19日,谢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买车后不久,谢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且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某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的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某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某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谢某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对谢某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作出由保险公司赔偿谢某人民币52840元的一审判决。

案例二:某工贸公司于2004年8月,为公司名下所有的轻型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

去年11月,公司老张驾车疾驶时,前面突然出现了一个女子,老张踩下了刹车,但疾驶中的汽车却怎么也停不下来。惨祸发生了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超重、制动不合格、驾驶过程中避让措施不当,由肇事方负主要责任。工贸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等共计156640元,同时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13360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工贸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经保险公司核定,赔付金额应为109158元。但不久保险公司又拒绝赔付,理由是:被保车辆超重行驶、制动不合格。工贸公司认为上述情形并不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附件之一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安全装载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肇事车辆超载违反了这一规定,被告可据此免责。

主审法官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要看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否纳入了双方保险合同的范围。事实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免责条款自然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因此,法官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工贸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09158元。

上述两个案件,事实上再一次给保险公司提了一个醒,因为,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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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8日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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