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但不得扣押)
3、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时间)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包括工种、岗位和工作的数量、质量等)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之一,是劳动者履行义务应当从事工作的时间;休假是指带薪休息)
6、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权利和单位的义务)
7、社会保险(主要是单位法定义务,包括登记、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单位的法定义务)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原《劳动法》17条规定7项法定条款,删除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项。劳动合同只有法定情形才能终止,不能再自由约定;劳动纪律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约责任不能随便约定,只有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2项才能约定违约责任。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所负有的义务,是其所享有的权利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因此,各条款的内容应当尽量细化,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订立约定条款,以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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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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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自合同签订时产生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11.跟合同一起产生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民法典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3.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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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订立条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1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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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附随义务和附加义务之间的区别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61、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2、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欺诈禁止等义务。而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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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前应征收的附随和附加义务有何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101、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附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2、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