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此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2、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
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简称为“三新”项目。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所有的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三新”项目的标准。区分“三新”项目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两个领域”规定的范围:一个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
所谓的“新”,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研发中运用了新技术,也不属于“新”。但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区别。
所谓的“新”,还要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领先性。
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非要成功,得到一种否定的成果,也叫成功。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区,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其实,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是成功,也就是说,研发活动,允许失败。具体到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来,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的某一项研究开发项目是不是属于“三新”的范畴,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4、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了便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准确归集,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这个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对委托开发的判断,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在合同中有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合作双方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只有把这两个实质性的问题区分好了,才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将来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5、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作为大型企业,出于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投入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一类的支出不属于企业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这项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6、判断“研究开发费用”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说,哪些支出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与某一研发的新项目有没有关系?这点需要紧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基本概念中的“为”这个字的含义,这个字体现了研发费用与“三新”项目的直接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一个时间段、一部分人员、一个项目支出,是不是为了研究开发某一个“三新”项目,是不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发生的费用是不是全部都服务于研发活动。在这个概念的前提下,判断哪些费用属于研究开发的范畴就相对清晰一些。
具体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企业开展市场调研,是为了确定研发“三新”项目打下一定的基础,这些市场调研费用能不能加计扣除?在这里应明确,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时发生的费用,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因为,市场调研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这时需要研发的项目还不存在,这些费用的发生是为了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与研发项目没有直接的关系。
严格地讲,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实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念中的研发费用,另一个是企业财务核算中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研发费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研发机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企业研发所需要的研发项目的费用,都是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研发费用。
现在许多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维持这个机构运转的正常费用,是企业研发机构因存在而发生的费用,会计核算上是研发费用;只有研发项目立项批准之后,研发期间内,为了研究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研发费用;当研发的项目符合“三新”项目的条件时,研发费用才是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税收政策中的研发费用,与企业财务中的研发费用的区别,关键在于“准予”,准予加计扣除的部分,是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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