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09:52:52 369 人看过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一)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三)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四)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五)项日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六)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水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七)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八)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九)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十)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一、发包人的意思是什么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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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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