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如何补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9:21:28 390 人看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分配范围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应当是承包期内土地承包人失地的安置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具体细节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自然取得即因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自出生后即取得该组织成员资格。在此需要明确几种疑难情形,一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应确认其成员资格?确认在父母中哪一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质是天赋人权在现实形态的实体法律依托载体,没有依托载体就无法赋予权利实质内容,无论其“出生”情形是否相同,生活中的个体均应享有基本权利。无论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应该享受生存发展基本权利,决定了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在其父母哪一方?应参照其余成员自然取得资格的条件,以户籍登记为原则、实际生活居住为补充,即若子女已经登记户口,父母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该子女自动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父母系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子女应该认定其户口所在的父母一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若子女没有登记户口,应以实际生活居住为认定原则,其随父母实际生活地为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是非计划生育子女,同非婚生子女法理相同亦应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计划生育行政工作中,将超生子女登记户口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衔接,导致部分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子女无法登记户口。对于已经登记户口的非计划生育子女,应以户籍原则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暂时无登记户口的非计划生育子女,应认定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素而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变更导致该组织成员的变动,从社员个体而言涉及其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是新设立而取得,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创设农村合作社时期至今,我国农村的最基层构架在于村社集体组织而上,一旦设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含括的社员自动取得该组织成员资格。二是变更取得,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乡镇变更、村社调整,均涉及村社的合并、分解,原有的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行政化变更,设立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村民自动取得社员资格。变更取得关键在于新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信息核实,原有的社员均能被新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吸收。三是组织协商同意取得,即农民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接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统一后,农民可以放弃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加入接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而取得接收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人口迁移而取得。因人口迁移导致户籍或实际生活居住地变化,均会涉及新成员的资格确定问题。一是因身份关系形成人口迁移。若户籍已经迁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亦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居住,应该确认已经取得新组织的成员资格;若户籍没有迁入,但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居住,结合其是否已经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是否丧失户籍所在地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确定。“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依然应适用以户籍为主、实际生活居住为辅进行认定,“外嫁女”户籍保留在原地的,其人仍然生活居住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嫁女”户籍保留在原地的,其人生活居住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是否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定,原则上其在那一方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确定为该方成员。“外嫁女”户籍已迁出原地落户男方的,其生活居住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应确定为男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其人继续生活居住在原地,以其是否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定,原则上其在那一方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确定为该方成员。“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虽然“上门女婿”与“外嫁女”在农村风俗习惯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作为法律层面的自然人个体权利属性,两者依法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理念相通,应适用上述关于“外嫁女”的认定原则认定其成员资格。二是农村家庭收养子女形成人口迁移。农村家庭收养子女后,收养子女与养父母已经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形成了共同的生活居住家庭状态,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地迁出,应随其养父母取得养父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值得注意的问题系收养子女取得养父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其在原生活居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取消其成员资格,退出其在原地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其养父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分配其相应的农村承包土地。三是按照要求将户口迁出的在校生的成员资格。在校生的户口虽然已经迁出,但其未独立生活、工作,其日常生活居住仍然依附于原有的家庭单位,其因日常读书、生活开支仍依附于农村土地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其在校读书期间仍应该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依据户口迁出让其丧失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并依据其学业完成时间进行依据是否继续保留其成员资格,一旦其完成学业步入社会后就应取消其成员资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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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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