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永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重庆永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德骄,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永川市双竹镇小竹溪村高洞8社。因涉嫌抢夺于2005年11月26日被永川市公安局抓获,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永川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汪祖英,女,57岁,汉族,重庆永川市人,文盲,务农,住永川市双竹镇小竹溪村高洞8社。(与被告人系姑侄关系)
指定辩护人刘万见,永川市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德骄犯抢夺罪,于200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德骄及其法定代理人汪祖英、指定辩护人刘万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汪德骄在永川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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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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