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7:33:56 305 人看过

发文单位: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0-1-1

执行日期:1990-1-1

一、为加强我市国内旅游业的管理,保护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者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南京地区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

三、南京地区以外的旅行社(公司)以及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南京地区直接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行业务,外省、市旅游社(公司)组织旅游者来南京地区游览,必须交南京市各旅行社(公司)组织接待。

四、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旅游售票点,均须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售票点所在地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设点手续,并接受该地区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对原有的旅游售票点将分期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的予以保留,并补办设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经营。流动售票点一律取消。

五、对全市业余导游员实行计划招收,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推荐聘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社会招聘业余导游员。南京旅游人材培训中心统一负责对业余导游员的招收和培训考试工作。南京国内旅行社协会协助市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对培训合格的业余导游员推荐录用;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负责对被录用的业余导游员实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六、建立国内旅行社和导游员年审制度。旅行社的年审结合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年审同时进行;导游员年审由南京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和南京国内旅行社协会协助市旅游局进行。

年审主要是对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员遵守国家和地区旅游法规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年审采用百分记分制,平时分次记分,年终累计计算。凡累计记分超过五十分者,视情节分别对单位处以停业整顿或注销证照、对个人处以停职检查、吊销导游服务证等处罚。违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七、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的经理须由业务熟悉、思想素质好的同志担任。经理除本人遵纪守法外,必须带领本单位全体人员依法文明经营。各旅游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屡教不改的,经理负有领导责任,对管理严重不力的经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离岗位或吊销其单位的《旅行经营许可证》。

八、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自印发票,须严格按南京市税务局、宁税稽(88)098号《关于旅游企业印制发票须经市旅游局审核的通知》办理。

九、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定期的向市旅游局填报业务经营统计表。

十、为加强对我市国内旅游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综合治理,由南京市旅游事业委员会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牵头,旅游、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加,组成南京市旅游业治理整顿办公室,采用定期办公(每月例会)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市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十一、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或个人组合一步包死的形式,在正常的承包责任制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等考核的原则。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南京市旅游业治理整顿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分别建议市旅游、工商、公安、城管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规定给予批评、记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十三、本规定由南京市旅游业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工商分局、地税局、交通支(大)队、物价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5号令)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停车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工商、地税、公安交通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申请人申请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文件、证件齐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停车场经营”,并按照“互联审批”的工作要求转告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或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此项经营活动。
    2023-04-23
    309人看过
  •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2-28【实施日期】2002-2-28【发布单位】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文号】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2]63号、苏财综[2002]19号)精神,鉴于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取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登记费的文件尚未下达的情况,现就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费暂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时收取。二、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房屋产权登记费暂按交易额(评估额)的一定比例计收(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住房为成交价(评估价)的1.5‰,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非住宅为成交价(评估价)的2.5‰。三、其他房屋产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房改房首次转让按每套100元收
    2023-06-10
    498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
    2023-04-22
    226人看过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第(六)项修改为两项,列为第(六)项、第(七)项:“(六)以色情招徕顾客;”“(七)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娼;”。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条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4-24
    104人看过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检查大队、北京经纪人协会: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关于经纪人注册登记问题(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均可依法设立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和经纪公司。经纪人注册登记的管辖权限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以从事经纪业务为主的,其名称中的行业特征应表述为“XX经纪”字样。(三)从事经纪业务的,其经营范围表述为“从事XX经纪业务”;经纪项目包括商业、文化、体育、房地产、旧机动车、技术、产权等。(四)注册登记部门在向经纪人颁发营业执照时,同时向经纪人发放《经纪人备案告知书》(见附件一)。二、关于经纪人备案问题(
    2023-06-07
    97人看过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用好用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
    2023-06-10
    352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征[1998]508号为了逐步实现发票开具管理规范化,加强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减轻道路交通和乘客等候所带来的负荷,方便市民出行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建成〈1998〉86号)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出租汽车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本市出租汽车逐步推广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确定。税控计价器的提供厂家和更换使用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分别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负责确定。二、安装使用税校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营单位和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北
    2023-06-07
    292人看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障监督工作,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更名为“南京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陈家宝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副主任:沈健市政府秘书长黄澜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德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员:黄河市计委副主任刘宝春市经委副主任王裔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翁国玖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大金市民政局副局长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邵志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徐卫平市审计局副局长王永茂市国税局副局长何声贵市地税局副局长张宏霞市总工会副主席、纪检组长康正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周小祺市商业银行副行长郭试平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思明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潘宗健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正镛金城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运才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人才资源处处长徐德华南京钢
    2023-06-09
    454人看过
  • 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临街景观等容貌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郊区的农村除外)、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市容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城市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文化、卫生、民政和商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和阻止、举
    2023-06-10
    302人看过
  •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
    发文单位:北京市经济委员会等文号:[96]京经质字第021号发布日期:1996-1-18执行日期:1996-1-18各区县经(计)委、商委,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市属工业、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经贸〔1995〕458号文《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切实了解自身在商品修理、更换退货中所负的责任。二、市属商业、工业有关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三、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消费者协会、市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按各自的职能,认真受理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的投诉,并按《规定》要求认真调解、积极做好
    2023-06-07
    405人看过
  •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发布日期:2009-7-9执行日期:2009-7-20第一条为加强本局保密管理,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落实涉密人员保密责任,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中央和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第三条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已经和可能接触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人员包括在岗(在职、借调、聘用)及离岗未满三年(退休、调离、辞职)的工作人员。签订人员的具体范围为:局机关:局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机要与文书档案工作人员、组织人事工作人员、纪检审计工作人员。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机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第四条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局签订保密承诺书工作。第五条在签订保密承
    2023-06-09
    423人看过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
    2023-04-24
    67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以下简称强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和谐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我市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在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拆后,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强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强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特此通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1、行政强拆决定书;2、已送达被拆迁人的强拆通知;3、行政强拆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名单及听证会记录;4、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财产证据保全公证书、图片等相关材料;5、行政强拆后,该房屋内财产的存放地点及过渡房安置地
    2023-04-22
    404人看过
  •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
    2023-06-10
    437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南京市潜降管理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全省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工作由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业务上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 南京市怎么流转旅游村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2-13
      旅游村拆迁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
    • 南京市南京区税务局办理尽职调查要收费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8
      这个是没有收费标准的,都是协商收费,律师会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时间长短,尽职调查的难易程度和委托客户协商确定。或者是确定一个基础收费,比方说3000元/小时,然后律师会根据工作小时数发来账单。数额可能几万到几十万等等。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管理局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1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8号)而设立的政府部门,简称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具体承担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1]2014年2月20日发布规定称,为保证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安全,每辆出租汽车只允许安装一个手机叫车终端。
    • 南京城市规划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3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