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依据具体的情节进行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按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审计方法
1、虚假配套。部分上级专款必须有下级配套,而地方政府财政或下级部门实际上并不真正配套,而采取虚假配套。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资金直接不配套,账目不做任何处理;二是资金“转圈”空走账,如从部门单位或乡镇政府调入资金作为配套,经过往来挂帐、银行账户转账等形式转圈后又原封不动地拨回,实际地方配套资金并没有到位用于专项上。在审计中需认真审阅上级下达专款文件,对配套的专款资金做重点检查,追踪资金运行轨迹延伸到项目使用单位,调查专款及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2、虚假拨付。一是财政部门或专款管理单位将专款拨下去后,通过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再将资金以预算外收入或其他形式转回其他账户或原账户。如地方财政账面专款已全部拨付到位,与使用单位核对也相符,但延伸审计使用单位专款使用情况后发现,财政拨付的部分专款已通过预算外资金形式收回。在审计中需延伸审计下一级或下几级专款使用单位,对填写不详含糊不清的大额支出要重点审查,另外对财政部门或专款管理单位一些的非正常收入也要详细查证其来源的合理合法性。二是财政部门或专款管理单位将专款转出后,以往来款挂存其它账户,实际资金并未真正拨入到使用单位,形成账面拨付而事实上占用。在审计中需详查往来款科目,逐笔查实形成时间、拨款形式、转入账户、款项性质,同时检查单位经费或其它资金收支情况,看是否超支有无其他不正常资金来源,以认定虚假拨付的专款挪用何处。
3、直接挤占挪用。主要是在财政专项资金专户上将专款直接拨入到非专项使用单位,或在专款使用单位专账中直接列支非专项项目使用支出,违反专户管理、封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此种情况审计主要是详查专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认真审核资金开支的真实合理合法性,就能确定专款挤占挪用情况。
4、结转平衡预算。财政部门对有些上级专款滞留在总预算,有些结转下年使用,有些直接平衡预算。在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决算审计中,需注重预算历年来结转下年支出的具体项目,结合专款对账表、总账和财政决算报表的审计发现问题。
5、套取专款。专款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以物代资,采用低进高出的手段套取专款资金,或是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利用发票管理漏洞,从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或从供货单位开具假发票等套取资金,通过虚假会计业务套取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小金库。在审计中一是审查专款使用单位购置工程物资材料的真实性,从进货发票、购销合同、市场价格着手发现漏洞,二是从审阅承包工程合同、核实工程量、审核工程预决算处着手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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