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0 02:00:28 350 人看过

仲裁调解协议达成后,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一、劳动调解协议与判决书效力一样吗?

尽管两者在处理纠纷的方式上不尽相同,有学者也总结了审判与调解之间存在诸如法官的调解偏好与调审并重的矛盾、强制与自愿的矛盾、严格依法解决纠纷与适用法律流动性、随意性的矛盾、让步息诉与权利保护的矛盾等,但这些矛盾是否能够得出调审完全分离的必然结论,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

1、如果采取一种务实的态度看待司法,那么它最直接的目的便是为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解决争端,因此,作为法律家主要研究对象之一的审判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判决与调解虽然作为司法审判的不同处理手段,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纠纷的解决,故两者的功能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可以说,两者如影随形,都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并相互辅助、刚柔并济地发挥着司法功能。

2、无论调解或者判决,都要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受到当事人主义的约束。在调解中必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对当事人合意的范围法官不能进行职权干涉;而判决同样要受到当事人辩论主义的约束,同样不能突破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范围,因此,两者在运用过程中适用的原则具有一致性。法官均处于中立的地位,而进行独立的思考与判断,只不过法官在调解中提出的是权威性的建议而在判决中作出的是权威性的结论而已。

3、两者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具有趋同性。调解与判决均需要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信息告知,否则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局面,便很难接受调解,当事人的信息的获得离不开审判程序的保障,法官通过一定的审判程序获得案件信息,及时正确地告知当事人,会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论调解还是判决,都需要法律的引导,而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可以说,只要有纠纷,只要纠纷要求得到解决,就会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依法审判之间的矛盾,而不论此纠纷是用纯粹判决或诉讼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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