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与普通债权有哪些不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9 10:30:35 391 人看过

1.履行债务的意愿存在显著差异。

普通债权乃依据一定法律事实,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我国民法规定依法获取之权利。

其债务履行通常由欠款方基于自身意愿自主完成,并不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强行执行;

然而破产债权则具有高度的强制性,其清偿过程须经由破产程序严格控制与裁决。

2.履行债务的程度亦有明显区别。

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主要通过负债者的具体行为或不予履行来实施实现,该种权利一般不会受到负债人资产状况的直接影响。

但对于破产债权来说,其获得及清偿皆需接受破产财产价值的严格限制。

因此,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债务履行,或是全额履行、部分履行(按比例偿还),甚至是完全免除了负担。

3.产生的实体条件亦各异。

债权人在拥有债权的同时,往往必须承担与其相关的相应义务。

而破产债权人则是在债务关系中,在尽到自身义务之后才拥有针对财产的请求权,债权正是他们获取破产债权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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