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鉴证的界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4:27 100 人看过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法定证据、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证据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范围,也可以称为鉴证对象信息范围。涉税鉴证的证据范围,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部分内容。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

主体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财产损失准则》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则》执行。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收费标准是多少

财产损失鉴证收费标准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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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1日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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