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21:50:52 233 人看过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是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一、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发生纠纷要提交以下证据,具体为:

1、合同及相关修改合同的文件、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及报告;

5、保管人未按规定收货的证明;

6、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7、暂存期间损失费用的证明;

8、货物验收不当或过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9、因储存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损坏和货物损坏的证明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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