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举证责任是谁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7:40:40 173 人看过

网络诽谤罪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的,由法院按照证据,来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对于某些判断不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举证不能,则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己规定自诉人起诉必须提供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规定已经明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在自诉人一方,而不是由法院查证。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的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中主客体均无特殊之处,无需赘述。

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认为为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需着重琢磨: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2、须有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播的行为。

3、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诽谤罪除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受害人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启动诽谤罪的追诉程序。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具体到诽谤罪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基本是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自诉人掌握了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散播行为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的证据,而且是公证证据,但是否掌握“被告人捏造事实”的证据目前不得而知。这是自诉诽谤罪的难点,证明散播行为容易,证明捏造事实难。

欲证明被告人捏造事实,也就是证明自诉人没有该事实、行为。此问题较为复杂,某些情况下自诉人很容易证明不存在捏造的事实,从而使被告人坐实捏造事实。比如,被告人称自诉人盗窃了邻居100元,邻居作证称从未丢失钱财。而某些情况却是难以甚至无法证明的。比如,被告人称自诉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自诉人能够提供的恐怕只有”他人”的证言,至多再提供相关人员的证言,证明两人关系正常。但这些证言效力极低,难以作为定案依据。

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不构成诽谤罪的情况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定为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网络诽谤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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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0日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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