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5号——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样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30:27 154 人看过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海关总署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

编号:________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已以国办发〔1999〕20号予以转发。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自19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资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报告研究办理有关手续。”“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
    2023-06-06
    406人看过
  • 海关总署令第201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
    2010-12-15【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署令〔2011〕201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12-15【生效日期】2011-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署长盛光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决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决定废止1992年9月1日以海关总署第29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生效。
    2023-04-24
    34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2月8日起在北京地区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二、出口收汇系统
    2023-04-24
    1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出国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理顺关系,并参照国际通常做法,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决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现就上述变动后,海关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所述“留学人员”系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和学习语言的“就读生”。二、留学人员在院校或科研机构报到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等有效证件,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三、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或有关的学历证
    2023-06-06
    20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汽车、摩托车进口管理的公告
    遵照国务院决定及海关总署通知,特公告如下:一、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机构、人员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以外,其他任何机构、人员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包括捐赠进口、旅客携运进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7月5日起停止执行,一律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其他税费。7月4日(含当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即由申领许可证的于7月4日前已领取许可证,不需申领许可证,已于7月4日前经海关审核批准并开具减免税证明的)尚未进口的汽车,其减免税有效期可顺延至1994年9月30日,逾期进口一律按法定税率照章征税。二、国家指定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4个沿海港口和满州里、深圳(皇岗)2个陆地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这些口岸可设立进口整车专营码头或进口车保税仓库。其他
    2023-06-06
    14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试行1年来,对于加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增加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天津东港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定点报关纳税海关。二、空运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三、为方便国内汽车生产和维修业务,凡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或维修所用的汽车零部件,如在定点海关报关纳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批准并商得有关海关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报关、纳税。
    2023-06-06
    210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通知
    交通部: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国务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负责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国家主管机关)主管全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统一发布工作。沿海水域港务监督机构(以
    2023-06-08
    138人看过
  • 对海关总署31号公告随附的总担保保函格式能否允许修改?
    问:我公司在和银行协商出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时,银行表示要对海关总署31号公告随附的保函格式中的条文进行一些改动。海关总署是否接受?答:总担保保函格式作为总署公告的附件,原则上不允许申请人擅自修改。但是,如果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方面确实受其商业惯例限制,需要在海关总署规定格式的保函中增加或者变更个别字句,而且上述改动不影响31号公告为各方规定的权利义务,为鼓励和方便更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总担保,海关总署可以接受上述改动。但为稳妥起见,建议申请人事先就改动内容向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进行咨询。
    2023-06-08
    5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海关撤改()号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经审查,(以下写明不予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修改/撤销。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5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程序
    1.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2.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五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2023-06-12
    299人看过
  • 海关总署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从五个方面对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5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为继续提升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7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关于变更、注销知识产权备案的规定。《决定》第一条涉及两个修改内容:关于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形修改情况:原《条例》规定的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情形为“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也就是说,只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本身的情况发生改变了的,才需要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但实际上备案申请中的许多内
    2023-06-05
    37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管理的公告
    信于的信公海息进中媒理计海理信出息公中出华公算管和信进【章名】全文按海关总署1994年6月3日通知:为加强对进出境计算机信息媒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即日起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携带计算机信息媒体,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旅检现场通关的进出境旅客,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主动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23-06-06
    335人看过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推广全国后,各种方式的转关货物和过境货物均施加海关封志办理转关。考虑到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方式中,运输工具换驳驶离时限性强、运输途中风险性小的特点,各海关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便利、简化措施。为保证统一执法,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可以简化的环节以提高通关效率,经研究决定,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现对《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如下:一、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二、为确保有效监管,海关对上述不施封转关作业按以下操作:(一)转关申报单“关锁号”栏目录入商业封志号;(二)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
    2023-06-06
    35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撤改()号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经审查,(以下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印)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6-06
    451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_____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经审查,在下列第___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2)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修改的退税决定书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_________:你(单位)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的申请(申请表编号为:______),我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经审查,(以下写明不予修改/撤销报关单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修改/撤销。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修改/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 公路管理条例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