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制定和发布,我们了解到万盛区各个地区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其中的范围是13000到25000之间。每亩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后将从政府获取相应金额的征地补偿,每年金额可能有所变化。当事人可根据内容进行细节调整。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万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万东镇、南桐镇、关坝镇、青年镇、丛林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金桥镇、石林镇、黑山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每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予以安置,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5亩的(以户为单位计算),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因宅基地被征收且住房被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单位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四)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
第七条
房屋补偿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按附件1执行。
青苗补偿按附件2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主城规划区内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按每亩1000元实施综合定额补偿(成片林地除外),主城规划区外的零星栽种树木花草按附件3据实计算补偿;构筑物补偿按附件4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按附件5计算;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九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未农转非人员的房屋拆迁。
(在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宅基地被征收且住房被拆除的除外),采用自建住房方式,并在原有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按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房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划,并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自建住房的新宅基地按6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
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统一搬迁安装到户;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区物价局确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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