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受到损害谁享有赔偿的请求权。根据扬立新教授所提出的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是一种潜在的权利,还没有享有这种权利的权利能力。因此,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待其出生后,依法行使。这时,胎儿就不再是胎儿,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不再存在任何障碍。
由于初生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在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候,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致死,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受害人即怀孕的母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胎儿是母体的组成部分,伤害胎儿,就是伤害母亲的身体健康,其母亲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间按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应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分权中的扶养请求权被破坏。胎儿是否应作为间接受害人呢?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扶养权利
一、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的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可以带上住院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病历以及诊断证明去向交通肇事者和有关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二)误工费用,在交通事故中,孕妇因此发生了人身损害后,也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算是发生事故的时候,孕妇没有固定的工作,只要能够开具最近三年工作收入的证明,那么误工费用还是得由车祸肇事者来赔偿。
(三)伙食费用,就一般是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的伙食标准费用来进行赔偿。
(四)护理费用,在孕妇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了身体损伤,住院治疗的期间,需要家人或者是护工来照料。一般来说,如果是护工来照料孕妇的话,护理费用一般是赔偿的护工的误工费用,也就是说,补偿的是护工照料孕妇而耽误的工作收入。
(五)交通费用,孕妇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消耗的运输交通费用,或者是因为需要转院治疗而消耗的车费。
(六)住宿费用。
(七)营养费用。
(八)残疾赔偿金,在住院治疗结束之后,孕妇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确认了伤残的等级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交通事故肇事者索要残疾赔偿金。
二、民法典规定胎儿的权利有哪些
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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