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该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但在近段时期的“三聚氰胺门”事件中,本应活跃于前台的消协却近乎完全失声。——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内奶制品的“三聚氰胺门”曝光一个多月来,诸多国家机构主动或被动地推出了种种措施来因应事态和舆情的发展,对奶粉市场的治理整顿和乳制品的单独建规立制都迅速展开。司法介入也有了阶段性成果,一批涉嫌不同罪名的嫌疑人或被拘留,或被调查。受问题产品侵害的公民也以直接要求赔偿或选择诉诸司法等形式进行自救。
但在从政府到企业到个人都在忙碌应对这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时,一个本应活跃于前台的组织却极少露面,甚至完全失声——那就是各地的消费者协会。
毫无疑问,“三聚氰胺门”既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特大案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消协怎可置身事外,漠然处之?面对消费者权益受损,消协的毫无作为也让人们反思,消协该何去何从?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各在其位,司其职的社会。30年来的改革开放,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要“把市场的还给市场,把社会的还给社会,把个人的还给个人”。这其中,最能代表社会诉求的就是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
在很多国家,之所以食品质量得到控制,并非仅仅因为行政监管和司法后盾的存在。企业同样害怕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介入。通过维权组织而得以组织化的消费者拥有庞大的力量,足以令不法企业倾家荡产,声誉全失。
尽管我们的官员也宣称,哪个企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负责任,将让这家企业倾家荡产。但尊重社会和消费者对企业的惩罚功能似乎更有关键。企业应对消费者负责,消费者的司法求偿和用脚投票也就构成了对不法企业的最好惩罚,政府理应支持消费者在法治框架中的侵权赔偿之诉。
消费者维权组织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作用,已为多国的实践所反复证实。1955年,震惊世界的日本森永毒奶粉事件暴发,结果造成130名儿童死亡。受害婴幼儿的父母迅速组成了日本“全国森永牛奶被害者同盟协会”(全协),与森永乳业展开了异常艰难的交涉。“冈山森永奶粉中毒儿童保护协会”,“森永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等维权组织纷纷成立,并积极与森永奶业以及政府进行交涉。这些社会组织大大推动了消费者以厚生省和森永奶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运动。
反观我们在“三聚氰胺门”的危机应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沿袭的仍然是“行政主导”。倾行政之力虽能在危机应对上起一时之效,政府却也为自己埋下了更大的责任担当与下一轮的危机。鼓励社会自救和公民自救,则将在很大程度上分散政府的压力,同时又利于社会力量的成长。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该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三聚氰胺门”中各地消协令人失望的表现,已暗示了长期受行政荫蔽的社会组织已是山穷水尽。借助于这一契机,国家理应重新审视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并通过放权和松绑,让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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