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58:19 324 人看过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16

执行日期:1997-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巩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审计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六条合作社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经济规模较小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区、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审计机构,但规模较小的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作社管委会同意可以不设,其审计工作由合作社审计机构负责。

第八条审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任务和职权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合作社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五)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及投资效益;

(六)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公积金、公益金及其他收入的收支情况;

(七)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积累工、以资代劳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农民负担;

(八)决算及收益分配;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按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八)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

(三)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对即将离任的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和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按下列内容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二)经济指标、经营成果等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集体资产、负债、损益;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资金、资产、负债、损益;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一)经营成果;

(二)农民负担;

(三)年度审计计划列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合作社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占控股地位的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审计。

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审计机构可以对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必要时,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可以对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等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审查会计报表、凭证、帐簿,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社员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其领导机构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意见书应当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构与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不一致时,以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统一的审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资料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侵占、侵吞集体资产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由审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意见书,其领导机构不作出决定的,审计机构可以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计计划相关文章
  •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条例
    为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护企业、合作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本条例,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合作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共同投资的,第三条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农民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称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下列原则:一是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二是共同筹资、共同积累、共同所有、利益共享,第五条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六条农村股份合作企业
    2023-05-07
    200人看过
  •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条例
    为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护企业、合作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本条例,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合作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共同投资的,第三条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农民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者称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下列原则:一是劳动合作与资金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二是共同筹资、共同积累、共同所有、利益共享,第五条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六条农村股份合作企业
    2023-05-07
    480人看过
  • 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一、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比例1、定点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起付,报销50%;2、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5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区中医医院报销40%,其他医疗机构报销35%;非定点非盈利医疗机构急诊报销35%,实报资金封顶3000元。3、住院及特殊病门诊核准医药费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起付,起付线以上至2万元报销6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70%,5万元以上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起付,符合转诊规定时起付线以上至2万元报销55%,2万元以上至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7%。三、北京市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1、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方、费用清单。2、住院报销,须提供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项目明细、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特殊病门诊医药费报销,须提供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门诊处
    2023-05-28
    331人看过
  • 汕尾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办理要求
    一、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一、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应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三、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二、办理地点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三、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四、办理时限12(工作日)五、办理材料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
    2023-05-28
    303人看过
  •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条例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14亿亩,略高于人均1亩。约97%的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下的主要土地。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对合同期限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相关政策还指出,土地承包期再维持30年不变,林地、“四荒”等开发生产的承包期可延长。现实中,截至2000年,我国约98%的村组开展了续约工作。在实行承包续建的地方,92%的耕地已承包30年。如果扣除沿海发达地区、城乡建设用地招标承包责任地和各地保留的机动车用地,95%以上的耕地实行家庭承包30年。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农村实际
    2023-05-31
    234人看过
  • 非农户口是村经济集体成员吗
    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就读的农村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一、农村集体土地可以承包吗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也可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利。如果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应该事先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的同意,并上报给乡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如下:1、买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买方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3、卖方所在的村委会同意该房屋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
    2023-02-21
    220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各项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审计计划通常可分为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两部分。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更多>

    #审计计划
    相关咨询
    •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的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4-10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后进行审核。(1)向产权人出具收件清单。(2)对产权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3)对产权人家庭、宅基地等情况予以询问,填写《农户宅基地退出询问笔录》。(4)向乡(镇)申请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实地测绘。(5)根据产权人宅基地退出后去向及实地产权测绘数据,按照县宅改有关文件规定,由乡(镇)确定专人计算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按不同选择去向分别填写《 户宅基地补偿明细
    • 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7-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当地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村级留用地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
    • 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5
      你问的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
    •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运动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它是一个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农民自愿联合,将各自的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按劳分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20
      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5、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