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迈向成熟市场的证券法治与《证券法》完善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从加强市场立法、改进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创新、规制内幕交易、完善证券司法等方面,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表示,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组织各方力量开展了《证券法》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就未来证券法完善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指导思想。立足中国资本市场实际,有针对性确立法律制度以引导市场健康发展,是完善《证券法》时面临的首要课题。二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关键是要培育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合理界定各市场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相对称。三是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通过《证券法》完善,提升资本市场适应各类企业融资需要的能力,通过多层次市场体系的架构,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四是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点是进一步强化投资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创造条件融资投资者能有效行使知情权、投票权、请求权、诉权等权利,并在制度设计上有充分保障。同时,也要赋予监管和司法部门更强有力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加强监管执法。五是要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留出空间,既要考虑为新的证券品种、证券衍生品市场发展留有余地,又要推进证券交易结算、证券民事法律制度创新,以适应未来多层次市场体系的需要,还要考虑证券市场国际化步伐加快、跨境证券活动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安建指出,关注和讨论我国现行《证券法》是否应当进一步修改、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和完善,现实意义重大。但是客观地说,现行《证券法》还有一些问题,由于立法当时的实践经验不足,各方面的认识不一致,还没有从制度上得到解决;同时,随着时间的发展,又有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凸显出来,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其中,需要搞清楚哪些是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通过严格依法办事和严格执法监管来解决,哪些是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和缺失,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法律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对资本市场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尺度的把握,一直是民商审判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资本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安排,在投资者保护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这一法律政策的统领下,相关的制度设计不仅需要进行理论逻辑和法律技术方面的论证,更需要进行法律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权衡。在研究的过程中,参考和研究成熟市场的制度和规则是必要的,但必须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法律体系、司法政策、司法体系、社会和法律文化背景等基本国情。
关于未来《证券法》修改的理念。与会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建设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需要更为成熟的法制环境,而对资本市场过去六年来的巨大变化和未来发展需求,现行《证券法》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具体制度,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适应性,需要应时而变,适时修改。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陆文山认为,《证券法》的修改要借鉴功能性监管的基本思路、体现股债并重的指导思想,要注重发挥证券市场投资和融资两大功能,倡导市场自律、行政监管、刑事处罚等民事追究机制的协同效应,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供更为有效的法治保障。
证监会保证监管部副主任陆泽峰认为,《证券法》的修订要处理好证券市场内部的法律环境与外部法律环境的平衡、证券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与我国市场既有行政化的平衡、证券市场的发展长远目标与实际情况的平衡。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程合红指出,证券法治的完善应坚持协调性原则,包括《证券法》本身的条文与结构间的协调、《证券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法》实施主体间的协调、监管和市场关系的协调、资本市场不同功能之间的协调、证券法治完善近、中、远期目标间的协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张子学提出,我国的《证券法》完善应当处理好证券监管与防范金融风险、法律理想与市场现实、公司法与证券法、行政执法、刑事追究与民事赔偿、国内立法与证券国际监管等方面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证券法》完善的问题,不单纯是法条的纯技术问题,也是结构问题,未来《证券法》的修改应在结构上做合理的调试,以符合市场的需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洁副研究员认为,《证券法》的修订应立足对实质证券进行规范,实现功能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并重。华东政法大学罗培新教授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总是历史的,不是永恒的,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在借鉴和移植境外法律制度时,应当坚持审慎原则,考虑本土实际情况。
而围绕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证券法》的功能定位和发挥等具体问题,与会专家各抒己见。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有可能会使证券市场的信赖基础受到严重的损害,也会使监管效果的得不到充分发挥。实际上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一种监管,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是一种成本很小的监控措施,现行《证券法》的民事责任主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制度需要相应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认为,深化证券市场的制度改革面临两个方面的重要任务:一方面是推进证券市场的自由化,放松管制,其中包括主体设置的自有化、市场交易的自有化;另一方面是推进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转变政府的市场管理职能,完善管理机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进一步发挥自律管理组织和市场中介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
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地位,同时坚持市场化的价值取向,遵循公司债券的特点,重塑公司债券监管制度。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指出,未来立法需要关注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关注整体立法的综合性,从传统单一的立法向综合的立法转变,关注立法的精细化,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关注整体的立法协调性和时效性。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认为,《证券法》经过六年的检验,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需要改进之处,迫切需要修改。修改《证券法》必须体现改革精神,《证券法》必须成为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的法律。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强调制度的改革与发挥《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功能紧密结合,关注如何通过修改《证券法》使其充分发挥适应、促进、引导资本市场的功能。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郭锋教认为,《证券法》修改应当进一步扩大证券品种的范围,建立混业经营、功能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证券发行体制和保荐制度改革,为证券交易所公司化预留法律空间。
此外,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具体制度完善等话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证券发行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政府到底能不能做证券投资的价值判断,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担负什么样的角色,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选择应当首选哪一个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付彦认为,大批境内企业选择公司债券需要进一步完善,要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完善的重点,将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信息披露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严格追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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