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抽查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11:29 9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样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管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根据《金融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随机抽样工作细则》(财金〔2016〕38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活动,第三条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第四条规范监管、公平高效的原则,资产评估行业抽查应当坚持公开透明

第二章抽查项目清单第五条财政部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制定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抽查项目清单第六条抽查项目清单应当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比例等,第七条财政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的需要,动态调整抽查项目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第三章双重抽查的实施第八条财政部建立统一的抽查信息平台,建立并维护抽查对象目录

抽查监管对象名单,动态进行抽查第九条财政部设立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每年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前,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人员名录数据库,通过抽检信息平台的抽检功能,随机确定抽检对象,抽检人员。抽检全过程记录,实现责任追溯

第十一条抽检可采取定向或非定向方式,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以增加抽查的比例或频次。对在一定时间内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有应当避免的情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进行检查的,应当避免重复抽查,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办法,严格执行金融检查工作办法和有关检查规程

第十四条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至少有两名财务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由财务部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检查前,检查组应当制定资产评估行业检查计划,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提取检查内容和事项,编制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前,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书面征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被检查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的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处罚意见或调离处理意见以及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第二十条财政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后,委托有关内部职能机构或者专人对检查组报送的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四章抽查项目的披露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行业抽查项目清单应当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p>第二十二条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录入监管信息平台;非秘密检查对象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不属于财政部门权限的事项,依法依纪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处罚和移交信息输入监管信息平台,处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监管信息平台抽查处罚结果应与各业务司局共享,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第五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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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4日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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