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跨国公司总务主管,负责食堂管理也是他工作内容之一。食堂管理并不麻烦,因为公司午餐是通过快餐公司送货上门,李某只需负责卫生、清洁、保温等后续工作。
4月,公司员工午餐完毕后,下午陆续有多名员工发生腹痛、腹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事发后,李某更换了午餐供应商,谁料5月又发生同类事件。事发后,食品药品检验局对该午餐供应商送检的样品进行了检查,发现食物正常,也不能将此事件归结为食物中毒。李某再次更换了午餐供应商。
连着2个月发生同样的事件,造成公司人心惶惶,员工均向公司提出不愿在公司用餐。
由于公司地处开发区,周边并无用餐地点,公司为了安抚人心,只得在午餐时提供车辆送员工外出用餐。同时,有人将此情况汇报给了国外总公司,总公司对此事件非常重视,且责令一定要严肃处理。公司随即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理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认为这两起事件与自己并无直接关系:第一、食物是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快餐公司提供的,而事发后自己也紧急更换了供应商;第二、事发后经医院诊断,发生病状的员工均为急性肠炎,而非食物中毒;第三、快餐供应商的送检样品也均为合格。公司如何能说此事是由于自己严重失职引起的呢?
对此,公司进行了多方面的举证。公司称,虽然李某在事发后紧急更换了午餐供应商,同时也拿出了一份自己拟定的但还没有来得及实行的食堂管理规定,但通过这两起事件能看出李某的失职所在。其一、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快餐公司送来的午餐应该由公司食堂留样一份,并存放24小时。而李某没有根据该规定执行,事情发生后是由快餐公司提供了一份食物样品送检。其二、李某的工作内容之一便是负责食堂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用餐的卫生、安全是食堂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是直到事情发生后他才拟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公司同时举证证明这些失职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些损害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还包括其他无法用金钱计算出的损害,比如给员工带来的心理恐慌以及员工对公司信任感的降低等等。在某些程度上说,公司信任度的缺失更难弥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发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何衡量劳动者失职的严重程度,如何评估给单位造成损害的重大程度,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在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的。
本案中,公司就通过各种证据证明了这一点。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经常会以严重失职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定要同时举证出员工有严重失职和他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两方面缺一不可,这样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才合法有效。(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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