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彪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40:31 372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彪,男,1982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常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道田,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彪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前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樊希旦、熊淑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莉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7月17日24时许,同案人诸婵(已判刑)接到被害人余×邀其出去玩的电话后,诸婵的男友宋伟(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将她送到约定的银线宾馆。诸婵上了余×的汽车,余×的朋友杨建忠欲向宋伟支付租车费,宋伟对此心存不满,驾着摩托车一直尾随在余×等人的车后。跟至金沙宾馆附近,宋伟接到诸婵,二人返回丹洲乡余伟家。途中,余×又给诸婵打电话,宋伟知道后很气愤。便要诸婵给余×回电话,并要余到丹洲乡夹街墟场接她。宋伟又给被告人胡彪打电话,称有人欺负他女友,要胡找几个人去教训那人。胡彪遂叫醒在他家睡觉的同案人姚家亮、杨林、张家训(均已判刑),并在家中找得一把管杀、三把钉锤,与宋伟、诸婵在其家中汇合。胡彪问诸婵:那人是否有钱。诸婵讲肯定有钱。此时诸婵接到余×的电话称他已到夹街墟场,胡彪便与同案人宋伟、诸婵、姚家亮、张家训、杨林携带管杀和铁锤,分乘二辆摩托车赶到丹洲乡夹街墟场。宋伟让诸婵站在一旁望风,被告人胡彪与其他同案人等将在此等候的余×及其同伴杨建忠从出租车内拖出后,持凶器威逼二人上了沅江大堤,对二人进行殴打,尔后搜身,抢得二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600元,一部价值3000元的摩托罗拉V3型手机,一枚价值1750元的金戒指等物,现金及赃物折款共计价值11350元。作案后,被告人胡彪及同案人一同回到胡家分赃,胡彪分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

证明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并予以确认的证据:

1、被害人余×、杨××的陈述,证明二人遭受抢劫的时间、地点及被抢现金及物资情况。

2、证人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后的第二天他与胡彪、宋伟、诸婵、姚家亮等人见面时,胡彪曾向他讲过2005年7月17日晚曾抢劫他人钱物的事实。

3、常价认鉴字(2005)271号价格鉴定书,证明被抢赃物的价值。

4、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丹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材料,证明胡彪系被抓获归案。

5、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6)武刑初字第34号、(2007)武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宋伟、姚家亮、杨林、诸婵、张家训因本案被判决的情况。

6、同案人宋伟、姚家亮、杨林、诸婵、张家训的供述,与认定的事实一致,且能相互吻合。

7、被告人胡彪的供述,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彪系主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胡彪不服,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他为主犯证据不足,不是他首起犯意,他没有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中他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搜身、令其下跪等积极行为。胡彪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余×、杨建忠有过错,请求减轻对其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胡彪系主犯。胡彪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他为主犯证据不足,不是他首起犯意,他没有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中他没有实施对被害人搜身等积极行为。经查,被告人胡彪在同案人宋伟邀约向被害人余×报复时,首先询问同案人诸婵被害人是否有钱,有宋伟、诸婵及胡彪的有罪供述予以证实,胡劫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明显。作案前胡彪在其家中准备了作案工具,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搜身等积极行为,有同案人姚家亮、杨林、张家训的供述予以证实,故胡彪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胡彪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余×、杨建忠有过错,请求减轻对其处罚。经查,被害人余×与同案人诸婵的交往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被害人对此并无过错。因此胡彪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前军

审判员樊希旦

审判员熊淑兰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郑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7: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胡功明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0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功明,男,32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隆回县石门乡唯正村5组6号。200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功明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天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功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胡功明与同案人\捞仔\、\猪毛\(另案处理)相互
    2023-06-11
    411人看过
  • 史家胡同抢劫两人获刑
    演员金汉见义勇为的事迹在去年广为传播,今天上午,金汉路见不平所制服的两名涉嫌抢劫的被告人在东城法院接受审理。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现场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判3年6个月29岁的武某和35岁的刘某分别是初中和小学文化,在案发前,刘某是聚富圣会商务会馆保安。检方指控,2014年4月14日晚上9点许,两人经事先预谋,在东城区史家小学处,由武某抢夺赵女士粉红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880.6元以及钱包等物品。上午9点55分,武某与刘某被带上法庭。第一被告武某身高160公分左右,身形瘦小,而他身边的刘某比武某高了将近一头左右。两人都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我把一个女的的包抢了,这时候有个见义勇为的人把我踹倒了武某在开庭伊始便认可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刘某也表示认罪。由于在抢夺过程中遇到了见义勇为的金汉并且将金汉刺伤,武某与刘某两人的行为由抢夺变成了抢劫。听到两名受害人及金汉
    2023-06-11
    243人看过
  • 黄奕、胡鹏程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57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奕,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耒阳市湘南监狱新生煤矿农业大队家属宿舍。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鹏程,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耒阳市湘南监狱新生煤矿觉光寺分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奕、胡鹏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11
    355人看过
  • 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被告人:商伟君,又名商卫军,男,21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9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被告人:孙建忠,又名孙建中,男,22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被告人:孙龙彪,又名孙龙标,男,19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被告人:高连明,男,21岁,江苏省盐城市人,农民。1995年11月5日被拘留,10日被逮捕。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由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商伟君、孙建忠、孙龙彪、高连明经预谋,于1995年9月29日晚8时许,携带尖刀、胶带等作案工具,进入无锡市郊区黄苍乡红五月村孙巷36号言勇宝家中,持刀威胁,将言勇宝(男,46岁)、魏伯华(男,51岁)、孙庆娣(女,45岁)、孙某某(女,41岁
    2023-06-11
    398人看过
  • 胡志强等五人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强,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谢小冲,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抢夺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岳冰冰,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明亮,男,1990年4月3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
    2023-06-11
    117人看过
  • 邢亚彪盗窃案
    刑事责任年龄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亚彪,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0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亚彪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亚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30日上午9时40分许,被告人邢亚彪在河南伊利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停车棚内,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飞哥”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3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亚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2023-06-11
    115人看过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本案是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
    [案情>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因在老虎机上赌博输了钱,即与他人商议抢赌博机。后徐某纠集五人于当晚9时许,携带金属棍与砍刀,用抹布将牌号为苏AT6081面包车的前后车牌号遮住,分别前往本市鼓楼区宁夏路金陵面馆、建邺区金盛装饰城旁一家烟酒店和建邺区茶亭东街一家音像店,持凶器威胁三名店主,并先后强行将三个店内的三台老虎机搬上汽车,逃离现场。事后经清点,三台老虎机内共有人民币312元。[评析>就本案被告人的抢劫行为次数如何认定,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人是基于同一犯意,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不间断地实施抢劫,且抢劫的对象均为同一种特定物老虎机,故本案应当认定为系一次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定徐某等人的抢劫行为是一次还是多次,应当从犯罪故意、时间及地点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
    2023-06-11
    271人看过
  • 吕兴强抢劫案
    犯罪目的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兴强,男,1982年9月17日日出生,汉族,永川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川市来苏镇大双庆村深蛋村民小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10月5日被永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兴强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7日15日许,被告人吕兴强伙同唐义福(已判刑)、周维(已判刑)、蔡勇(已判刑)、江循、朱红(后二人在逃)等六人在永川市客运中心附近共谋抢劫,吕兴强等六人携带砍刀、钢管、腰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川市朱沱镇。当晚上9时许,唐义福、周维发现镇上杨远英的手机门市部
    2023-06-11
    161人看过
  • 许启超抢劫案
    青少年犯罪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启超,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果都镇王官屯村昌盛街26号。200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友、任玉伟,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启超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淼、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启超及其辩护人任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21日,被告人许启超伙同刘超、尹聪聪(均另案处理)在江苏张家港市组织新泰籍民工租用四辆大客车返乡,其三人在中间赚取差价。被告人许启超与刘超、尹聪聪三人在付钱
    2023-06-11
    344人看过
  • 崔文羽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410号公诉机关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文羽(曾用名:崔文雨),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20号街坊17-71号。1983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4年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聂炜、骆起朋,北京市平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文羽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
    2023-06-11
    87人看过
  • 杜光建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27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光建,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4月28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光建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光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光建于2006年4月28日1时许,携带单刃尖刀1把在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章化路伺机对过路单身女子实施抢劫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东风、安增福、鲁翔文、孔令国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
    2023-06-11
    186人看过
  • 鲁金才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38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金才,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古恰乡古恰村古恰屯16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铁强,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金才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亚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金才及其辩护人郭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鲁金才伙同衣洪福(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丰台镇森源酒家内,将被害人田晓燕及其母亲王秀霞捆绑后,抢走田晓
    2023-06-11
    449人看过
  • 周生魁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海刑初字第33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生魁,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邵庄镇金庄行政村。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生魁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生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生魁伙同孟德胜(现在逃)于2006年6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街心花园附近,携带单刃刀1把,伺机劫取过路单身女子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查获,作案工具亦被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张兵、刘向前、李国
    2023-06-11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入户抢劫案件,入户抢劫包括那些案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2
      入户抢劫包括: 1、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 2、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
    • 抢劫案中持刀抢劫一般处几年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22
      一人抢劫持刀,致人轻微伤,没抢到东西,涉嫌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公安机关抢劫罪案件立案标准,抢劫毒品是否构成抢劫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7
      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抢走公私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考虑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违禁品后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