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4:47 442 人看过

长府办发〔2004〕23号

关于对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区属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2003]53号)精神,拟对在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区属以下集体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集体企业,其中包括已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单位;已参保,但长期只报表不缴费的单位;已参保,但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

(二)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个人缴费人员。

二、调查内容

(一)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

1.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区属以下参保单位重新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表填报说明要求逐项填写,确保填报信息准确。

2.因各种原因中断保险关系的单位填写《中断参保情况调查表》。

(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及个人参保缴费执行的有关政策(具体文件)。

(四)社会保险业务运行是否纳入计算机管理,养老金实行差额拨付还是全额拨付,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

5月10日召开由区主管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区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区属以下集体参保单位调查工作。

5月11日一12日,市社会保险局派专人对各区社会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登记。

5月13日一5月25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参保单位填报各类调查统计表,完成汇总上报工作。

5月26日一6月15日,市社保局稽核审计部门对参保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审计核查。

四、调查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组织此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涉及调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按调查表要求认真填写调查项目,确保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调查工作任务。

(三)调查期间,各区保险事业管理局保证基金正常征缴和养老金发放业务,从5月10日起停办新参保、单位中断恢复保险关系和个人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待调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统一安排部署。

(四)在调查期间,严禁随意增发和补发离退休人员待遇,对单位和个人瞒报、虚报或人为编造各种数据,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规操作现象,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单位在上报各类调查表的同时,使用移动硬盘(USB)上报数据。

(六)调查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2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原11个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未纳入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统筹的有关手续。二、职工个人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在参加统筹时一次缴清。三、企业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以下简称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6年4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前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实行挂帐处理。具体缴拨办法可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
    2023-06-05
    141人看过
  • 关于转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劳动保障局所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二月九日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根据《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时,年龄在男16至45周岁、女16至4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农转非手续办理之后60日内一次性整体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第二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参保申请,并应明确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三条被征地农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被征地农民提出的书面参
    2023-04-23
    9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东府[2003]75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到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保障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起,在基本养老金进行年度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全市参保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调整如下:一、市属单位(一)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固定工、干部的退休人员,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调整系数按0.8计算的金额与按0.7计算的金额相比,增加差额不足110元/人月的,补足110元/人月。从2003年7月起办理批退的原属合同制工、临时工的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110元/人月。(二)1995年7月至2003年6月办理批退,并核准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过渡性养老金增加30元/人月。(
    2023-04-23
    112人看过
  • 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时间:2003-7-8文号:豫劳社养老[2003]38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驻外劳务办事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我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我省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办〔1995〕74号、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驻外企业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我省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以下简称驻外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我省在外省务工、经商人员,除已按当地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中心或输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其社会保
    2023-05-10
    257人看过
  • 关于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比的通知
    省职工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川社险[2001]12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以来,各地在建立健全和规范管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地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个人帐户建帐率较低,一些地区基础数据不实、帐户指标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等。今年,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个人帐户建帐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规范管理。据此,省局决定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一、检查评比的目的:通过检查评比,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全面推动个人帐户的全面建立和完善管理,实现建帐率达到95%以上并规范管理的目标。二、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根据部、省有关养老保险个人
    2023-06-05
    437人看过
  •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厅甘劳发[1996]34号各地、市、州劳动(人事)处(局),社会劳动保险局(处),省级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在甘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系统经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1995年4月确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经办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已发出了《关于停办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通知》(甘保发字[1995]072号)。因此,各地、市、州社会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按今年初全省劳动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目标,制定切实的计划和措施,保证按期完成任务。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后,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在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下进行,执行国家和省上统一的政策规定。三、城镇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023-06-09
    84人看过
  • 乡、村企业改制后参加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乡、镇实现撤乡改办(街),原乡、村企业职工转变为城镇企业职工,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的规定,这些企业在改制后,参加当地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为其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见:关于乡镇改制过程中乡、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1]22号)发布日期:2001年7月30日执行日期:2001年7月30日
    2023-06-09
    330人看过
  • 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赣人社发[201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已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二、调整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
    2023-06-09
    339人看过
  • 关于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亦庄开发区管委会,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同意申请完善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的复函》(京统函〔2007〕65号),在2005年初步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对报表内容和项目指标进行了调整,软件进行升级改版,今年将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形成定期报表制度。现将《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2)、《住宅物业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表》(附件3)、主要指标解释(附件4)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企业用户操作说明》(附件5)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前,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物业管理企业(法人企业)、外埠企业在京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机构均应按照统计法和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物业管理基本情况。具体
    2023-06-10
    494人看过
  • 邮电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为了保障邮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离退休人员的收入,随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部决定在建立邮电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之前,今年暂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一、从今年7月起,每月给1994年6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领取离退休金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1.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工龄,每一年增加1元;2.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给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150元;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80元;给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60元;给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40元;给退休人员增加30元。3.去年以来,已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的,其标准高于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再执行第2条
    2023-04-22
    295人看过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提取下拨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赣劳社[1995]24号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我省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方案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由省社会保险局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统一提取,各地、市、县(区)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除按规定支付养老保险金外,不得在征缴的基金中列支各项费用和支取现金报销各项开支。二、从1995年10月1日开始省社会保险局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费全额存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省社会保险局按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机构(含省本级)管理费支出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月从省财政专户中拨给省社会保险局,省社会保险局按核准的
    2023-06-09
    403人看过
  • 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险[2000]67号各市、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险[2000]67号各市、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精神,现就做好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
    2023-06-09
    462人看过
  •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文号:财社字(1995)82号标题: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颁布日期:1995年8月18日实施日期:1995年8月18日终止日期:类别:大检查、小金库颁布单位:财政部内容: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3),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
    2023-04-23
    92人看过
  • 煤炭部关于调整1996年基建施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指标的通知
    【发布单位】煤炭部【发布文号】煤财劳(险)字第491号【发布日期】1997-10-17【生效日期】1997-10-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煤炭工业部关于调整1996年基建施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指标的通知(1997年10月17日煤财劳(险)字(1997)第491号)1996年,部以《关于1996年基建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行业统筹调剂的通知》(煤财劳字〔1996〕第283号)下达了1996年基建施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指标,同时规定,1996年养老保险金“由建设单位按统扣率从建安投资中先行扣缴,缴拨额以当年年终决算为准,下年度多退少补。”根据1996年度基建财务及社保财务决算情况,在对1996年建安工程量变动及1995年挂帐工程、外系统施工工程、消号工程等因素进行全面研究后,部决定对原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指标进行调整。原下达你单位上缴
    2023-04-23
    8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目前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吗,对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0
      目前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具体政策如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
    •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并入哪些情况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24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根据,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因为个城市和地方都有自己的养老办法规定,所以实施起来也会有所差异。国务院下发此办法时强调个地方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
    • 江苏没有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能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7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对象为: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1996年1月1日前曾
    • 企业职工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0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根据,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因为个城市和地方都有自己的养老办法规定,所以实施起来也会有所差异。国务院下发此办法时强调个地方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