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分解、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家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计划年度内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分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三)优先安排国家(市)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市人民政府整理储备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计划指标分解与固定资产投资、已批准土地供应、土地现状情况、人口数等相衔接。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本市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结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家下达本市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第六条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于每年9月1日前提出本地区的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应当于每年9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抄送拟使用土地所在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第七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需市人民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按项目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国家审定下达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单位。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每半年下达一次。根据上半年执行情况,在下达下半年计划指标时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当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已批准用地的利用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各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一次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违法批地的,因征地问题引发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已实施批准用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相应核减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各区县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北京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划拨土地转让有哪些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8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依法批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七条规定是什么条规定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4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一)独立行使执法权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二)未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天津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土地确权归哪管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9当地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具体承办确权工作的是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
天津市居民户口土地使用年限规定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1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2、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是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3、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是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教育、科
-
天津市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的收取标准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2二手房土地出让金的计量:出让金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属地租性质。对来说,当一个房地产解决了合法的立项开发手续后,必须解决土地出让手续。此时,国家按照土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将肯定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时限、有要求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按限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费)。二手房交易经过中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即该房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北京,限定由买方承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