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妥善保管寄存物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三)亲自保管寄存物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第三人对寄存物主张权利时的返还和通知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六)返还寄存物及其孳息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七)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到第八百八十八条到第九百零三条为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规定里写明了保管合同的特征,合同成立时间,保管人的义务责任和保管费。《民法典》对规定做了些许改动,使其更为合理性。
一、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四)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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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20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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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担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06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无需合同约定,因为有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人的责任: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2、《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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