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新世界国家的主要代表,在欧洲移民拓荒殖民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工农业生产模式。这种大规模生产方式不像具有悠久历史的欧洲国家那样注重与特定地理区域相联系的产品特殊品质或特征。因此,美国与其他大多数移民国家一样,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传统,大多没有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而是以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消费者保护法来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也非常有限。
商标法的保护
在美国,地理标志受到若干互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制定于1946年并于1999年修正的《兰哈姆法》是美国保护地理标志主要的、基本的法律。根据《兰哈姆法》,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记必须是能够识别不同来源商品的标记,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包括地理标志,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如果某地理标志对于某种产品而言是完全新奇性的,即具有显著性,或者地理标志在商业中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那么也可以注册为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后,只要他人不是将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使用该地理标志描述产品或服务地理来源,商标权人就不得排斥他人的这种正当使用。但是,《兰哈姆法》禁止使用虚假的原产地名称和虚假的描述。
证明商标的保护
证明商标受到与商标类似的保护,但它是一种独特的商标。一般地讲,证明商标被认为是美国法律为了防止地理标志变成通用名词而采取的主要方法。
美国有3种证明商标:第一种是证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商标;第二种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符合某种质量、原料或制造方法之标准的商标;第三种是证明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符合一定的标准或者属于某一协会或组织的商标。由此可见,并不是只有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也并不是一种只针对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
和其他商标相比,证明商标有两个特点:首先,证明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商标,而只能许可他人使用;其次,证明商标不能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共同的特征或来自某个共同地理区域。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自己不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因此也不监控商品和服务本身的质量或品质。但是证明商标所有人负责监控证明商标的使用,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的标准和要求。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相对于其他产品,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可以说是在美国受到保护力度最大的一类产品。美国烟酒枪械炸药局(以下简称BATF)负责管理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使用,其保护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获得葡萄酒来源的真实信息,免受虚假信息的欺骗。在BATF颁布的条例中,也使用了“原产地名称”的用语,但美国法中的“原产地名称”只限于葡萄酒,并不包括其他产品,而且没有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BATF将葡萄酒地理名称分为通用名称、半通用名称、非通用非特有名称、非通用特有名称四类。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及其质量特征均可受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保护。
与欧洲传统原产地名称制度相比,美国葡萄酒名称仅表明葡萄的原产地,并不涉及任何质量控制。美国关于葡萄栽培区的确认标准也并未涉及葡萄酒的风味、特征或质量,在美国的原产地名称制度中也没有任何有关葡萄酒感官品质的规定。此外,尽管在美国原产地名称制度中存在对葡萄栽培特征的要求,却看不到任何试图对葡萄品种或栽培工艺予以控制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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