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中设立简易程序是否可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03:27 493 人看过

(1)行政复议案件的特点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具有可行性

行政复议案件种类繁多,法律关系众多,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不同。对于简单的复议案件,如果所有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有时通过严格的普通程序查明事实,然后逐步作出判断是多余的。因此,行政复议审查程序也应当简单、普通,这也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则,即:,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与处理(二)简易程序的设立是行政复议实践中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不同情况之间没有差异,将按照既定的常规程序进行处理。在实践中,有时效率不高,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使行政纠纷双方当事人厌倦了恢复议程,行政复议人员也感到了负担。现实中,许多基层复议机关办理复议事项的工作组织结构与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不相适应,人少事多。因此,许多地方复议人员希望对一些简单的案件适用简单易行的程序

(三)简易程序是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必然要求

自《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居高不下,行政复议人力资源相对有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我们必须从行政复议经济的角度和程序分流原则出发,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立不同的行政复议程序。其中,简易程序通过简化复议组织、复议准备、审判方式和服务,可以大大减少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人力物力,从而提高整体行政效率。可以说,无论涉及哪一方,都有望尽快摆脱行政纠纷,尽快获得正义和正义的基本需要。简易程序通过缩短审判程序和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满足了当事人的需要。为了追求公正,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的设立是对普通程序的辅助。它可以使有限的行政复议人力资源更多地用于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实现普通程序追求的程序正义目标。同时,简易程序本身并不排斥正义,更不用说牺牲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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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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