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物业及开发商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盗电线坠井同伙被索赔
去年9月11日下午1点左右,温县番田镇的李某接到温县招贤乡朋友郑某的电话后骑电动车去见郑某,然而这一走,李某的父母一连几天都没有见到李某。李某的父母赶往郑某的家中找到郑某,郑某却说没见到李某。
儿子神秘失踪,李某的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4天后,孟州市南庄镇派出所给李某的父母打电话,说见到了一辆电动车,经确认就是李某所骑的电动车。第二天上午,李某的父母找到电动车被丢弃的场所,发现旁边约20米处有一机井房,机井房门是插着的。他们推开机井房,发现里面的井边西北角有一处不到50厘米的拖拉痕迹,再往井里一看,发现里面漂着一只鞋。李某的父母又报了警,后来消防官兵在井里打捞出了李某的尸体。随后,警方立即对郑某进行询问,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李某和郑某两人因上网没钱,便相约来到了附近的孟州市南庄镇的一处玉米地里的机井房内盗割电线。因为当时潜水泵上的电线井外部分已经被人割走了,伸入井内的电线还完好,李某便与郑某商议,他去取井下的电线,郑某去玉米地外放风。几分钟过去了,郑某没见李某出来,便到机井房内一看究竟,发现李某已掉入井中。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李某既没有报警,又没有向村民求助,便将机井房门插上,离开了现场。
经侦查,警方没有发现其他犯罪事实及证据,就依法对郑某的盗窃行为作出了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就在郑某拘留期满出了看守所后,李某的父母以郑某没有及时对李某进行救助为由将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因未救助致李某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75万元。
近日,温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围绕该不该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辩论。
原告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在落井之时,作为同行人员,郑某应负有临时救助的义务。郑某本应积极救助,然而却扬长而去,并将机井房门插上,放任李某的死亡。在他们向郑某询问时,郑某还否认和李某曾在一起。他们认为,正是郑某的怠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才导致李某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郑某认为,他和李某盗窃电线是非法活动,法律上不应受到保护,如果没有盗窃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出现李某死亡的结果。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意见,证实二人的盗窃有具体分工;机井房简陋,井内共有8个水管,以个人能力,他很难完成救助,且李某在掉井后没有呼救;他发现李某掉井后,认为李某不可能坚持几分钟,其死亡不可避免。因此,郑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定义务实施积极救助以挽回其生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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