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人民警察正确行使盘查权的四项条件。首先,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其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最后,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人民警察正确行使盘查权的条件有四项:
首先,执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任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无权行使这个权力。
第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执行公务时才能行使这个权力。
第三,执法活动的主体在盘查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表明身份,这是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盘查对象必须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其对象不能任意扩大。
盘 查 权 的 使 用 规 定 : 必 须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因此,盘查权的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其次,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须出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第四,必须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第五,必须注意人身安全。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盘查权才可以被合法、合规地使用。
总之,人民警察正确行使盘查权的条件有四项,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盘查权才可以被合法、合规地使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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