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数额
工伤致残的赔偿数额问题,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关于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5条的规定: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数额,都是根据受伤者受伤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在这里,月工资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数额的决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受伤者受伤时正常工作的月工资,而不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问题。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被告(企业单位)在诉讼中为了减少对工伤者的赔偿数额,在法庭上故意将工资标准区分为月工资和伙食补助费两部分,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诚实的表现,法院在审理时应特别注意。比如,海南某企业对某职工每月发放的工资是650元,该职工因工受伤后,该企业不支付工伤保险费。该职工提起诉讼后,该企业在法庭上强调它给该职工发放的月工资是500元,另150元是伙食补助费。但该职工从来未听说过什么伙食补助费,领工资时是直接领取650元,工资单上也从未注明有150元属于伙食补助费。对于这样的问题,法庭应让被告人举出区分工资和伙食补助费的证据。比如应出示有职工签名的500元工资单和150元伙食补助费单。此种举证责任应在被告(企业单位),而不在原告(受伤职工)。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650元区分为工资和伙食补助费的主张者是被告而不是原告。原告主张月工资是650元,被告也承认原告每月领到650元,这样,原告就不需要举证。但被告主张原告每月拿到的650元中有150元是伙食补助费,这属于被告的主张。对这一主张,自然应由被告举证。若被告不能举证,就应认定工资是650元。另外按照举证规则,原告方控制着对对方有利的证据而拒不出示的,应按有利于对方的原则认定事实。职工签名的工资单肯定在被告方控制着,如果被告方拿不出或者不愿拿出这种有证明作用的工资单,只能说明它发放的工资并未区分为月工资和伙食补助费。那么,按照有利对方的原则,在计算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时就应当按月工资650元计算,而不能只按500元计算。但遗憾的是,有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却未按举证规则办理,像前例中所说的海南某案件,法院就未让被告出示证据,仅凭被告的口头述说,就把650元的工资区分为500元工资和150元伙食补助费,进而按500元工资计算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受伤职工的利益。
3.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必须注意,这一规定不是呆板的,而是灵活的。也就是说,究竟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由受伤职工自己决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决定,也不是由法院决定。关于这个问题,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就《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解释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受伤职工或其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可以一次性计发,然后终止工伤保险合同。”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也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说明,法律把主动权交给了工伤者自己。因此,在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主动征求工伤致残者的意见,然后决定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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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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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3有签署劳动合同吗?或者说有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具体赔偿要看你的具体案情,能证明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要求工伤赔偿。不能认定工伤就只能申请伤残鉴定,走人损路线。具体是怎么受伤的?伤到了哪个部位?伤情如何?赔偿跟具体的伤情以及个人情况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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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1-03-241、赔偿项目是否明确 工伤赔偿的项目繁杂,所以在赔偿协议中对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年限的补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等赔偿项目都要认真核实,约定清楚,都须逐一写清,若表达不清楚,可能导致赔偿错漏。另外,对于工伤赔偿的数额也应当明确,看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计算,建议最好请公证人员进行核准,这样有利于减少不公平合理的情况发生。 2、意思表达是否明晰 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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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赔偿应注意哪些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婚姻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给予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和婚姻生活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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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5对于工伤待遇赔偿经典案例注意事项如下: 一、赔偿项目不明确。协议书中约定的是一次性伤残赔偿补助金还是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劳动年限的补偿金?是医疗费还是护理费等?每个项目均不能少,我们客户就有8年前的协议,协议中未写明一次性劳动就业补助金,在八年后解除合同时又另行主张。所以赔偿的部分项目,还是全部项目,都须逐一写清,若表达不清楚,可能会导致单位重复赔偿; 二、表达意思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