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出现某些情况时,承租人负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以使出租人能及时采取措施,使租赁物保持适于使用、收益的状态。那么,承租人应当如何尽通知义务呢?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时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判断承租人是否有通知义务的标准是:
(一)是否出现了应通知的事项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出租人一般应对租赁物之瑕疵负担保责任。因此,当租赁物有发生危害的可能时,为防止危害的发生,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及早检查、维修,防止危害结果的出现,并避免对出租人、承租人及第三人可能造成的损害。在租赁物需要维修的情况下,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理,并在出租人未到达之前妥善保管好租赁物。
第三人对租赁物提出权利主张,影响或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由于出租人还应对租赁物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以,此时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使出租人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由。因为合同订立不可能对所有未来的未知情况详列无遗,明确所有的权利义务。因此出现某些情况时,往往需要合同当事人充分体现协助精神,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方能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如出现一些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情况,承租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须出租人不知其事由
通知以出租人尚不知其事由发生为必要,如出租人已经知道发生的情况,则没有必要再为通知。所以,也不能说只要承租人实际上未通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对出现的情况就可以一概不负责任。无论在租赁物出现危险时还是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这一点都是相同的。至于出租人是否事实上已知,承租人应负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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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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