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周交通肇事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12:43 157 人看过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瑞周,男,50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周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伟、被告人陈瑞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陈瑞周驾驶车牌号为豫A53810号的东风自卸货车沿金水区八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晟浩租赁站门前时,与被害人魏XX驾驶的一辆无型号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魏XX、李XX受伤,后被告人陈瑞周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X头部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瑞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XX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瑞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远

代理审判员贺倩倩

代理审判员王松洋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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