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哪些时间设立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6 20:44:34 453 人看过

一、地役权哪些时间设立的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设立地役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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