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三)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四)易破坏性。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并且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被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定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三、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种类及其特征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者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认为,将刑事诉讼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直接界定为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物的狭义界定观点,只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并不能反映纷繁复杂的电子证据的全貌,电子证据虽然大部分在计算机及其附属系统中产生,但在其它电子设备或系统中也产生电子证据,如数码相机、手机等。因此笔者认为狭义论限制了电子证据立法对新型证据的调整范围,不利于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从广义上界定电子证据更为适当。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一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寻呼机记录等;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四是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花样翻新,新形式不断出现,因此以列举的方式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一一说明是不现实的。下面仅从刑事诉讼实践中所出现的最具代表性的几种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做一个简要的列举。
(1)电子技术产生的图片、音频、视频文件:通过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录音设备等电子设备获取,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储存于相应的存储设备之中的图片、音频、视频文件;
(2)手机短信息,手机储存的电话号码,手机记事本、日程安排等;
(3)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
(4)电子邮件,电子公告;
(5)网上聊天:IRC、ICQ、QICQ等;
(6)电子货币:信用卡、转账卡、ATM卡等;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传统证据的共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正是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原因所在。
(1)易变性:电子证据的易变性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及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修改、破坏,这种修改和破坏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计算机自身因素产生的,但这些被修改、删除的电子数据在某种程度还可以借助专门技术修复。其次是指电子证据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在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很强,其存储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时间以天、月计,有的时间短到以毫秒计,并且会依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这类电子数据有: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播中的数据、各种网络缓存数据等,这些电子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其完整性就会难以保证。
(2)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计算机运行的程序语句以及它们的复合形式,也可以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如打印到纸张上或制作成微缩胶卷。
(3)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由计算机或者特定的电子设备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如果发生变化,电子证据也可能无法显现或者显现错误的信息。因此,收集、出示、认定、采信电子证据都不能脱离产生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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