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汪*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都市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津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史*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海因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2)黄民二(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成*南、史*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被上诉人在开发上海市黄浦区155号地块(西)(即王开摄影大楼工程)过程中,为解决开发资金短缺的问题,向社会发出《招商项目简介》等广告,希望引进资金共同开发。为了提高推荐介绍人的积极性,被上诉人作出了在投资项目成功后对推荐介绍人给予酬金的决定。199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制作了《诚征合作伙伴,共同开发致富》的宣传材料,载明“……欢迎各界人士中介推荐介绍,如项目达成合同订立,本公司将根据总投资额按规定的分段比例计算酬金,给予酬谢。……不论项目是否成功,中介人士一切费用开支自理……本公司员工同等对待”。该宣传材料加盖被上诉人公章后向被上诉人公司内外的一些人员散发了数十份。
上诉人原担任**王开摄影公司副总经理,在地铁2号线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上诉人担任155号地块(西)筹建组副组长,在被上诉人制作的《招商项目简介》宣传资料中,上诉人与筹建组组长朱-桦为联系人。
**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系通过安*毅得知招商信息并开始与被上诉人联系洽谈合作项目。1998年10月,上诉人与朱-桦、成*南、周*玲等四人为**集团与被上诉人洽谈投资事宜出差到绍兴,出差费用在**王开摄影公司155号地块(西)帐上报销。在被上诉人与**集团商谈投资合作的过程中,上诉人在其中做了相关的联系和接待等工作。1999年11月30日,**集团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一份,约定由**集团向被上诉人预购155号地块(西)王开摄影大楼部分房产,用作**集团拟在上海设立的控股公司的经营场所。2001年3月,被上诉人与**集团在上海设立的**明牌银楼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明牌银楼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买受位于本市南京东路388-398号王开摄影大楼商业用房,面积为4,848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841平方米,合同价款7,845万元。合同签订后,相关房地产权证已办理完毕,已履行价款7,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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