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破产逃债现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0 21:08:33 403 人看过

破产制度有利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但必须提防一些公司以破产之名逃避债务。本文论述了要尽快完善破产立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及适当引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构建起有效的破产监督体系。

近年来发生的破产案暴露出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的许许多多的弊端,破产逃债的情况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若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必将濒临崩溃的边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侧重程序,注重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丰富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但仍存在不足。因此,我们急需针对破产逃债进行制度上的重构,着力打击破产案件中存在的丑陋行为,以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一、完善破产犯罪的立法体例

近年来,欧美诸国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各国为防范破产犯罪,在刑事立法等方面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即不再在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犯罪,而将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移入刑法典中,将破产犯罪的种类、构成、处罚进行重新修订,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立法趋势,是因为把破产犯罪规定在破产法中,其刑罚的威慑作用,不仅容易为一般社会大众所忽视,而且也被刑事司法人员所忽视,从而不利于预防和打击破产犯罪。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1971年的瑞士刑法、1973年的法国刑法、1974年的奥地利刑法以及1976年的联邦德国刑法均将破产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而且增加了各种破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关于破产犯罪的种类,各国的立法例虽不尽相同,但依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相应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破产财产方面的犯罪,称为破产实体罪,如破产欺诈罪、破产过怠罪等;另一类为妨碍破产程序方面的犯罪,称为破产程序罪,如破产贿赂罪、违反破产义务罪等。在这两类破产犯罪中,尤其以破产欺诈罪为最多。因此,破产欺诈罪为各国破产犯罪的刑事立法中的重点,也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最为司法实践所重视。

二、尽快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构建对其有效监督的体系

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尽快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必要的。因为,随着时代的进步,破产已从清算主义向再建主义发展。清算组这一概念已不能很好的包涵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这一特定机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和处分这一重要功能,它刻意强调了清算组的清算功能,同时,还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的色彩,必须对这一机构进行一番重构。

(一)破产管理人设立的时间问题

现行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这与破产立法从清算主义向再建主义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同时,还容易给债务人恶意逃债留下法律漏洞,因此,破产管理人的设立时间应当提前到破产案件的受理之日。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选主体问题

国外对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规定大体存在着两种模式:由法院选任,或法院选任与债务人选任相结合。前者以日本法为代表,日本破产法第157条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由法院选任。目前,我国破产法也采用这一体例。后者以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为代表,台湾破产法第64条规定:法院为破产宣告时,应当选任破产财产管理人。该法第63条进而规定:前项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得就债权人申请另行选任。

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体例下,仅由法院来单方面任命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是不妥的。因为破产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的行为必将极大地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给予债权人以异议权,即以法院任命为基础,但债权人可就破产管理人的任命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另行任命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国外也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加以确定。一种是积极资格,即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德国新破产法第56条即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1986年,英国破产法规定: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

另一种是消极资格,各国普遍规定都较为原则:一般认为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德国新破产法第56条中即有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与原先的规定相比,这次增加了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三个方面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清算组工作,这与经济的发展相一致。同时也增加了可以在清算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不代表也不依附于债权人、债务人任何一方,它的地位是相对独立的,既要求其准确履行清算组的一切职能,也要求其处于公正的立场合理分配财产,由专业人士组成清算组是运用其专业知识履行职能,有利于保证清算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完成清算阶段的工作。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的问题,采用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相结合的方法更能改变现行清算组制度中有关组成人员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即首先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由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士担任,并且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而政府公职人员一般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同时,还应当规定与破产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律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债务人或债权人都可向法院提出异议。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规定,使破产管理人既达到专业化的水准,又符合公平中立的要求,以利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四)构建以监查人制度和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为主体的破产监督体系

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化。这句名言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上同样适用。所以,必须构建起以监查人制度和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为主体的监督体系。

监查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全体的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对此机构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美国破产法称之为检查人,监查人制度设立的最重要的目的是监督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活动。在现行破产法中,容易造成监督的单一化和空泛化,不能对清算组的活动形成有效制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引入监查人制度,形成监查人与法院的双重监督体制。

另一方面,现行破产法也没有构建起多层次的破产管理人(我国称之为清算组)责任制度。仅在《企业破产法(试行)》解释第52条中指出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至于清算组成员在违法之后尽管刑法第162条规定了清算欺诈罪,但对于清算组的其他违法行为,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同时还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导致在实践中债权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来追究清算组的违约行为。因此,有必要构建起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具有相应程序保障的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对他的活动形成有效制约,保证破产程序公平进行。

三、完善现行破产法中有关处理债务人恶意处分的资产的条款

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分别在第35条、第4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有关处理债务人恶意转移的资产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还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应当予以修订。一是对于为了达到破产逃债之目的,而行使的最为恶劣的两种手段:即债务人隐匿、私分财产和捏造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应当取消六个月之限制,在破产前任何时候行使该行为,都应当认定无效。二是现行破产法第40条规定,只有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所发现的破产人的资产才可被追回,参与清偿。那么,若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一年以后发现的破产人转移的资产,难道就取得合法的外衣了吗?这极易被破产逃债人所利用。所以,应当取消一年的限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任何时候发现破产人恶意抽逃、隐匿财产的,都应当予以追回,分配给各债权人。三是对于在破产案件终结以后,发现破产人转移的资产的,该项财产请求权应当赋予原债权人会议的各成员。因为,只有他们才是该项财产的真正享有者。现行破产法解释第73条将该项财产请求权赋予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尽合理。

四、在破产法中适当考虑引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治理关联企业的破产逃债行为

在破产法中应当考虑引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实行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来治理关联企业的破产逃债行为,因为在实践中,有许多集团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大肆在集团控制下的下属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虚假的或关联的交易,转移资产,虚增负债,并最终利用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达到破产逃债的目的。如在有的破产案中,破产主体利用自己控股股东的地位,进行大肆的资产转移行为。例如,在破产宣告之前,将其下属的多家企业,尤其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剥离了出去,而负债却不减反增。对于这种行为就应当考虑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否认上述被剥离企业的法人资格,将其财产追加到破产财产中来。

当然,对于这一理论的运用也要谨慎,不可一概地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否适用这一理论,通常要观察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具有控制因素,即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表现为参与子公司的决策、管理等。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的交互作用》一书曾说过这样的一段颇具意味的话,一个体味过这类经验的社会承认,它的生存条件是难以忍受的,它承受自己已往的失败自甘消解;然而同时,它超越了它的过去而复生,展现出新的天堂和新的尘世,并且着手尝试着把它新的信仰作为自己的生存方式。这段话对于说明我国破产法所面临的变革同样适用,现行破产法对于打击破产逃债的行为不力,它对于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打击是毁灭性,市场更需要的是理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如何防范破产逃债破产逃债的情形有哪些
    一、破产逃债的情形有哪些纵观各种各样的破产逃债现象,归纳起来大概有下列几种情形:1、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主要表现有:(1)一些企业规避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就有计划、有目的地坚壁清野,转移企业内核,留下企业空壳,然后滥用破产制度,金蝉脱壳,逃废债务。(2)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业划断”等方法,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然后根据分立协议由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然后由老企业宣布破产,甩掉债务。(3)一些企业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资产,使原来的企业仅剩下“空壳”。2、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主要表现有:(1)按现行《破产法》规定,一般破产案件从申请到破产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顿程序,最快也得6个月时间。债务人利用在这段时间内仍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023-02-09
    337人看过
  • 公司破产讨债的现象是什么
    公司破产逃债的现象包括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行为,留下企业空壳;利用企业分立的形式将资产转移到新设的企业,老企业承担全部债务;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等。一、金融债务如何处理(一)要组织专门班子,对信贷资产管理一一进行盘查。按期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确保法律诉讼时效。对每一笔不良贷款都要按季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或其他往来信函等书面催收依据,以保证不丧失依法诉讼的主动权。(二)要组织专门队伍,积极催缴部分本金和利息。对于一些还贷意识尚存、生产经营没有完全终止的企业,信贷人员要积极捕捉信息,提前介入,掌握主动权,与其协商还贷付息办法,及时签定还贷付息协议,消灭逃债苗头,尽力保全资产。(三)要参与企业兼并、改制,切实维护银行业的债权。针对企业通过改制、兼并、分立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银行业要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改
    2023-03-08
    242人看过
  • 制止企业破产逃债的现象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对清算组的工作,评估机构的活动,资产变现的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直接介入并加强监督。二、完善破产立法,规范破产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立法宗旨偏重于企业改革,对实现人公平清偿重视不够,从司法实践看,该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改和完善破产法已迫在眉睫。破产法应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及时向
    2023-05-04
    156人看过
  • 如何规避逃税漏税现象?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尊,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有生产,经营活动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因按规定依法纳税一是加强税法教育,把税法纳人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是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2、完善税收制度,堵塞偷税漏税源头。税收制度的缺陷,成为偷税漏税的罪魁祸首,要堵塞偷税漏税,要抓好源头的改革。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因此,税法的制定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让纳税人可以看得明
    2023-04-04
    296人看过
  • 企业如何通过破产逃债
    企业破产逃债,一般有以下表现: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3、破产企业违法操作,随意拔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受偿费用,使企业无产可破。目前,在企业破产实践中存在
    2023-03-04
    459人看过
  • 怎样如何防止破产逃债
    1、在新《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允许债权人进行债的保全。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原则上无对外效力。但基于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当债务人与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排除侵害,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如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向第三人催讨自己账上的应收款,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危害债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减少破产财产。如捐赠、债的免除、为他人提供担保、在自己的物上设定限制物权等;第二,增加破产财产负担。如代他人清偿债务、无偿地承担他人债务等;第三,在出现不能清
    2023-04-16
    292人看过
  • 破产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处理
    破产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有: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办新厂的怪事。一、公司财产拍卖顺序的问题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不能破产能。集体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
    2023-02-24
    180人看过
  • 债务人如何逃避破产清算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躲避破产清算的需要承担以下的责任:1、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人民法院会一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追回,并入破产财产范围,并辅以民事制裁;2、除了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法院还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3、债务人躲避破产清算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债权人可以对人员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吗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
    2023-07-01
    116人看过
  • 如何在债务人破产中实现债权?
    公司以自己的资产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低债的情况下,经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申请,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而作为债权人,如何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则是很多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前些日子,一公司的董事长咨询,我听说我们的一个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了,作为债权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债权呢?那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应该注意如下几点事项:第一、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
    2023-06-05
    348人看过
  • 如何整治房产中介乱象
    本文对于房产中介的各种混乱现象进行分析,如何整治房产中介乱象呢?业内人士及专家认为,整治房产黑中介不仅要健全行业管理法规,还需加强诚信建设。其实,在房产中介行业,揪心的不止是客户,二手房跳单现象几乎是与房产中介与生俱来,这也是中介的梦魇。房产中介同行之间也因为多争一口饭吃而经常出现武斗。厦门最大的房产中介机构——丹厦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总裁沈木钦认为,发生跳单是对房产经纪人辛勤劳动的无情践踏,也有害社会风气。据我们统计,一套二手房的成交,通常要经纪人带着客户看房来回跑35趟。沈木钦告诉记者,为此,房产经纪人每周工作时间要超过70个小时;为找一套房源信息,要在烈日下连续奔波数小时或数天;为带客户看房,根本没有双休日的概念;为促成交易,要打数十个甚至上百个电话,一半以上的午餐、晚餐没有规律可言。而一旦发生跳单,经纪人所有的劳动付出就化为泡影。沈木钦说,因客户跳单,房产中介同行之间抢单而大打出手
    2023-06-10
    327人看过
  • 企业破产逃债主要有哪些表现?应对该现象的主要对策有哪些?
    一、企业破产逃债的主要表现在我国当前的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被扭曲的现象:一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把破产当作一种手段,千方百计赖帐、逃债,严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及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为: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破产。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抽逃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
    2023-06-01
    395人看过
  • 应如何治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
    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治理对策(一)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中有关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信用关系中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制定严厉的赔偿和惩罚规则,强制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同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收贷的效果。(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中加强信用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信用意识,促使企业自觉地讲求诚信;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三)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金融机构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对维护债权的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好银行与企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促使政府部门积极支持企业加快改革步伐,通过改革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企业逃废债务问题,支持和配合金融机构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四)加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一方面,切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信贷风险。银行要积极调
    2023-06-29
    73人看过
  • 罚金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如何整治
    第一、执行机关重视不够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第二、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笔者认为,对“两刑”执行的监督应抓以下重点内容:一查判处罚金的罪犯是否按期按数缴纳,对不能按期按数缴纳的要查明情况和原因。二查对期满后拒不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是否追踪执行,使其不能逃脱罚金刑的执行。四查对遭受不可抗拒灾祸而缴纳确有困难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裁定减少或者免除。五查没收财产是否属于罪犯个人所有财产。六查没收财产需要偿还罪犯负债的,其是否属没收财产判决前发生的正当债务,是否有债权人的请求。七查罚金及
    2023-06-14
    217人看过
  • 是破产还债还是破产逃债
    河南省建材行业重点骨干企业、曾获全国建材系统500强等荣誉称号的河南省渑池县水泥厂,2004年6月突然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然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该厂并没有按照法律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而是照常进行生产经营,并以年缴纳地税1181万元的经营业绩,位列河南省2007年度地方税收纳税500强的第327名。一个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何以能成全省纳税500强?相关债权人对其破产清算提出质疑,认为其破产是假,逃债是真。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明星企业突然提出破产申请公开资料显示,渑池县水泥厂(1999年改制为仰韶水泥集团,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系县属国有企业,建厂时企业年生产规模为4万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2000年时,该厂已发展为年产高标号水泥70多万吨,固定资产近3亿元的现代企业集团。自1990年以来,该厂先后获得河南省工业利税百强企业河南省水泥行业经济效益四佳企业河南省冶金建材系统先
    2023-04-23
    9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原因是什么,企业破产逃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原因是:一、政企不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二、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亟待完善1、在破产申请方面,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缺乏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债权人很难真正实现这一权利。2、担保权益难以保障。3、在财产清算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清算组成员中没有债权人代表,而且清算工作与清算组成员所在部门利益没什么联系,因而许
    •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有哪些原因,原因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6
      企业破产逃债现象有哪些原因企业破产逃债现象的原因是:(一)政企不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企业
    • 逃债的现象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0
      1、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债。 2、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债。 3、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债。 4、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债。 5、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债。 6、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债。 7、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债。 8、利用拍卖方式逃债。
    • 如何处理破产债务?破产公司破产后如何处理债权债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8
      1、公司破产后,无破产财产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 2、公司破产的,需要用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后,仍不偿还的债务,公司不再(也无法)偿还,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
    • 怎样处理债务人恶意逃债的现象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25
      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逃债行为具体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