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台湾居民来我省定居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1 05:01:59 20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4)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

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真实合法,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份体健康证明真实合法,18周岁以下免交.。

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申请人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交,真实合法。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交。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底照片,1.照片规格为48X33mm;2.需要提供六张照片(三张贴表、三张备用)。

提供照片有效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

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广东省公安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并出具《台湾居民定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初审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区公安分局办理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广东省公安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并出具《台湾居民定居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初审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五条五、受理、审批权限。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四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办理。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和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受理的申请,应将有关的申请材料和相应证明转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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