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32:19 306 人看过

一是重新界定其含义,不包括清算重组、债务重组和非财务困难债务重组,限制债务重组具体标准的适用,仅限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导致权益或损益发生变化的情况;二是在会计处理方面,债务重组的收入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采用公允价值作为会计基础,使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趋于一致;在债务条件变更的重组中,采用现值法准确计量债务重组的收入和损失重组。由于债务重组方式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相应的税收处理也不同。本文拟对此进行分类和阐述。以资抵债《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以下简称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抵债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税收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税收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抵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现金资产转让和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债务清偿两种经济业务所得税处理方式,并确认与转让相关的收入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税收成本,并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或商品销售结转成本。新准则第12号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和非现金资产转让收益,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将其转销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以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变更后的会计处理与以资抵债方式下的税务处理一致,企业无需调整所得税缴纳。

例1:2005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了一批原材料,含税价格11.7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不含其他税费),货物已发出。双方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于2006年6月1日一次性付款。货款到期时,B公司有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B公司以其产品账面价值8万元、公允价值9万元偿还a企业债务。这批产品的成本价值是7万元。2005年12月发生销售时:

A公司:

借方:应收账款117000

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7000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80000

贷方:库存商品80000

B公司:

借:原材料10万元,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应付帐款11.7万元,纳税调整:a公司的销售符合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赊销货物的,应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因此,a公司的销售额不能在税法中确认,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确认,销售成本不能结转。再到200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征2万元(10-8万元),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征1.7万元。合同到期时,由于2006年6月1日为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日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销售成本。因此,200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2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增加1.7万元。在债务重组期间,债权公司a:

借款:库存货物90000件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15800件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益11700件

借款:应收账款117000件

债务人公司B:

借款:应付账款117000件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9万元,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53万元,非营业收入——债务重组收入1.17万元,借方:主营业务成本7万元,贷方:存货7万元将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因放弃债权而取得的债权人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当将该权益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的税成本。根据新准则第12号,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该债务而享有的权益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其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采用计入当期损益的重组收益和公允价值,消除了原准则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性,双方在债务重组时无需进行税务调整。

例2:续例1:合同期满后,B公司出现财务困难。假设根据双方协议,B公司将以其新增的10000股普通股偿还a公司的债务。B公司股票市价为9元/股,面值为4元/股(不含其他税费)。

债务重组:

债权公司a:

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公司B9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7000

贷款:应收账款117000

债务人公司B:

贷款:应付账款117000

贷款:股份资本4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27000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第6号令修改债务重组的其他条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税务成本减记至未来应支付的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债务重组收入;债权人将债权的税务成本减记至未来应收款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收款本次债务重组的损失。

新准则第12号的最大变化是现值的计算和损益的确认,即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定义为市场参考价或现金流量折现值。由于在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不存在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因此公允价值通过折现确定。根据新准则第12号的规定,未来应支付金额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支出,则应将其计入未来应付金额并贴现,以确定债务重组收入。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在实际发生时予以抵销。未发生的,作为清偿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未来应收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所涉及的或有收益,不计入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显然,这种方式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双方在重组时都需要进行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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