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功能不全,谁来负责?_消费维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54:14 271 人看过

马女士在某商场花498元购买了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产品的说明书表明这个产品适合家庭使用,可以适应于各种水果、肉类,具有切片、绞碎、搅拌、削皮4种功能,可拿回家后,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分别进行了试用,发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根本不具备切片功能,削皮功能也很差。于是,马女士找到商场,要求退货。但是,商场认为,这个“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属于质量合格产品,至于功能问题,产品的说明书上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这应当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当向厂家索赔。

那么,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功能不全,究竟谁来负责?

先来给大家明确一下,马女士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实际功能与说明书介绍不相符属于什么问题呢?

本案涉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产品质量不一致的法律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凡是违反此标准的产品就可以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按照法律规定,究竟应当由谁来对这个产品负责?

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遭遇到消费问题,马女士拥有哪些权利?

作为消费者,马女士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

一、马女士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权利。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马女士享有的上述权利。

二、马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例中,厂家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致使消费者因欺诈发生误解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退货,而且有权依上述规定要求商场给予赔偿损失。

消费者到商场消费,除了遇到问题依法维权之外,还应注意哪些问题,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与经营者直接协商,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解决争议;当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无效时,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还要注意消费者自我保护的一些方法:

1、不轻信广告宣传

2、不盲目追随其他消费者

3、从信誉高、服务态度好的正规商家购买商品

4、向经营者索要消费凭证并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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