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为最近的热议话题。其中的禁食条例更是成为焦点。
乞讨、派发广告等4类情形拟将被罚款
5月22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在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审议意见的报告》。郭普金在报告中指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备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在车厢内饮食也会因遗洒、异味等引起乘客之间或者乘客与运营企业之间的纠纷。
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郭普金表示,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当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
为此,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41条中增加3项,表述为:(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十七)在车厢内饮食。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这些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对行为当事人处以罚款。
10大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拟追责
《条例(草案)》中,列举了14类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三)向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五)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六)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七)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八)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九)强行上下车;(十)强行上下车;(十一)在车站、车厢及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十二)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十四)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其中对于前10类行为,《条例(草案)》拟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将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划定红线
《条例(草案)》第18条拟将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划出了4道红线:一是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二是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是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四是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这些地区规定的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拟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并公告。
【草案其他亮点】
◎拒不安检者报公安机关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上车。禁止携带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导盲犬凭证件可上地铁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站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突发事件需连续发布信息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向公众发布运营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连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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