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20:27 138 人看过

第一,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

第二,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受贿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例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第三,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第四,行贿受贿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第五,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

第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

贿选行为的治理机制

既然贿选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场域,那么独立依靠一个外在的制度规范来消除或减弱贿选行为是十分乏力的,所以,必须运用多元手段和方式来减弱和约束贿选行为。主要有: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建构村庄典章;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

1、完善现行法律制度。首先是明确界定贿选,加大惩罚力度。一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取代没有法律效力的民政部的通知,对贿选的行为构成进行详尽的规定(胡建,2005)[13],采用列举法把诸如送钱送物、宴请、私下口头许诺等等定性为贿选。二是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将贿选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打击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为将村委会选举纳入诉讼渠道铺平道路(胡建,2005)[14]。三是在乡镇人大组织内部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明确其监管职权,强化其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管职责。

其次,强化秘密写票环节管理。卢梭指出,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那就适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方式,为的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选者(卢梭,2003)[15],因为秘密写票可以增大贿选者信任风险和贿选成本,由此减少贿选社会基础因素对法律规范影响。所以,在设立秘密写票处时,要求进出口分离,同时分别设立进出口监督员,投票者凭身份证或符合要求的书面委托书在进口领取选票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然后在出口处票箱公开投票。由此强化中心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写票投票管理,阻断班子成员盯梢行为。

其三,要严格监管委托投票。目前委托投票的主要问题在于委托书造假、无委托书投票或者委托人数超过法定数等,贿选者往往利用这些漏洞对其中少数人实施贿选,买通多张选票。所以,要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委托数不得超过三个的规定,同时强化书面委托的电话联系确认工作,以此防范书面造假(方立明,2007)[16]。

2、建立《村庄典章》,强化村庄的内部监督。《村庄典庄》是全体村民根据一定的民主形式而制定的治村规范,制定规范的主体是全体村民,规范的对象也是全体村民,其权威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普遍契约,村两委作为全体村民委托的代理主体,拥有执行《村庄典章》的执行权力,能够依据《村庄典章》来仲裁村庄发生的相关事件,调整相关行为。所以,可以把村委会选举的贿选监督纳入其中,形成一种内在的监督机制。由于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代理主体与村民打开大门可能相见,用他们的话说,今年在位,明年可能下来,为了公事而私下与人结仇不合算;同时由于体制外其他派系精英独立性强,对代理主体没有经济或其它的依附性,即使违反了《村庄典章》,根本不惧怕代理主体执行《村庄典章》,所以《村庄典章》往往难以执行而缺乏威性,其约束力十分有限,甚至于形同虚设。针对这一问题,必须系统地进行制度建构。一是完善村庄典章的有关内容,比如执行主体的界定、执行权力来源和督察组织等等。二是加强组织建设,主要是建立多元的执行主体的组织机构,主要由村两委成员,各小组长和部分党员组成,其中村两委成员起着核心领导作用,同时应该设立监督委员会,主要对执行主体执行典章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委会员成员由各村民小组集体推荐,他们应该是小组中作风正派,有影响力的村民。三是基层政府应该支持村庄典章的执行,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协同工作,增强执行主体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3、强化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监管。一是健全和完善监督考评制度。按照公开承诺,全程监督,群众考评的原则,完善村委会干部公开承诺监督考评制度。二是创新村务民主决策机制。按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还权于民的原则,制定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机制,同时建立《质询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凡工程项目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对外签订合同、土地征用及补偿等重大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使民知情,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基层民主听证制度;请民监管,建立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收据需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对、会签后才可报销入账。四是健全和完善村干部考核激励制度。结合落实三真、关爱基层活动,对表现突出、政绩明显的村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和带动作用(徐延山,2006)[17]

4、加强农村公共精神教育。贿选的产生和蔓延不单与制度、文化和竞选者的利益行为有关,而且与农村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共精神有关。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农村经济和文化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并未改变历史传承下来的小农意识,特别是狭隘的个人利益本位主义排斥了公共利益,使得一点小利能够交换其权利,形成集体行动的困境。我们调查中经常听到一些村民的反映现在人们很现实,你坚持公道,别人不坚持公道,最终你会得罪人,吃亏的还是你,即使在村级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里,一些村民知道选出不好的人可能会侵蚀大家的利益,但是这些村民无法形成一致的行动,来抵抗个人主义的利益行为。这些问题充分暴露了农村社会公共精神的衰落,进而影响了个体之间的合作,反过来弱化他们的共同价值。所以,加强农村社会的道德教育和启蒙,增强他们的共同价值和公共精神是治理贿选行为是有效途径。首先要从农村精英教育着手,国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把农村体制内外精英组织起来,定期学习政治、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通过讨论、交流和团体活动等等方式培养他们相互之间的讨价还价和宽容能力,进而促进同共价值取向的形成和公共精神。其次要通过电视、宣传栏和其它媒体形式传播国家的政治、法律知识和基本道德规范,从而提高广大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基本素质,逐步转变他们的小农思想。特别是在选举时,更要加大宣传工作,启蒙他们自觉地抵抗贿选行为,由此减小贿选生存和蔓延的空间。

【作者简介】

吴思红,男,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杭州行政学院副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注释】

[1]党国英:《以政治运作程序阻止贿选》,www.sina.com.cn。

[2][16]方立明:《科学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的探》,《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3][13[14]胡建:《遏制贿选: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4]黄宝久:《贿选频发与治理的制度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

期。

[5][17]徐延山:《村委会直选中的贿选现象与遏制对策》,《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6期。

[6]孙琼欢、卢福营:《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派系竞争》,《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3期。

[7]吴思红:《富村派系演变与村庄权力结构的稳定性》,《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浙江省党校系统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7月。

[8](德)马克斯.韦伯,王容芳译:《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9页。

[9]贺雪峰:《人际关系理性化中的资源因素》,《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

[10](美)詹姆斯.科尔曼,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7页。

[11]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12]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15]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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