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怒杀债主抛尸荒野
2007年4月14日,张某和魏某来到位于城关区的甘肃机械实业公司,找被告人赵壮志索要欠款,结果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看到为了万余元债务就跑到自己公司大闹的二人,赵壮志一怒之下,叫来公司里的两名心腹杨万兵和赵建刚对张某、魏某进行殴打,赵壮志也持菜刀将张某腿部砍伤。期间,赵壮志向闻讯赶来劝架的朋友谎称送已受伤的张某去医院,赵壮志与赵建刚开车将受伤的张某带离公司后并没有送去医院救治,而是在车内对其继续殴打,4月15日凌晨1时许,在僻静的兰州肉联厂附近,二人用汽车安全带将张某勒死,之后把张某抛尸于黄河边。在杀死张某后,赵壮志又返回公司,在办公室内与杨万兵一起用胶带将一直被捆绑在墙角的魏某捂死。因怕恶行败露,二人向写字楼门卫谎称公司出货,在保安的注视下二人用纸箱将尸体抬离公司。经商议,二人先将尸体藏匿于位于七里河穴崖子某街的赵壮志家里,4月16日下午,赵壮志等3人将魏某的尸体掩埋于天水市渭南镇附近的一盘山公路附近的涵洞内。
庭审:否认欠债当庭翻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壮志、杨万兵、赵建刚3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壮志首先否认和被害人张某有债务关系的事实,我不但没欠张某的钱,还在两年前被他带人强行架到广武门一酒吧内,抢走了我的一枚带玉牌的金项链。并逼我写下欠条。赵壮志又称,2003年我通过老客户王经理承接了一宗工程,此后在一次吃饭时,我通过王经理认识了张某,在饭桌上张某随便说了一句让王经理把工程给我的话。之后张某就多次向我讨要两万元钱,说是要感谢王经理,我先后分3次给了他七八千元,但张某还不罢休,就找人抢我,还逼我写下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事后我询问了王经理,结果对方说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事发当天,张某再次带人来我公司找我要钱,我气坏了才打了他,被打的张某则不断威胁我和我家人,后面发生的一切都是我在张某、魏某不断的威胁下才实施的。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万兵则当庭翻供,称其没有杀人,其辩护人认为杨万兵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属于胁从犯,请法庭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赵建刚则认同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
宣判: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壮志所供述的前因和杀人动机,只能证明张某向赵壮志索要介绍工程款引起的,至于是否绑架过赵壮志,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赵壮志、杨万兵、赵建刚故意杀害他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3被告人在杀人后又实施抛尸行为,情节恶劣,手段凶残,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以严惩。被告人赵壮志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壮志、杨万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建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3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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