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房屋买卖程序具有有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一)了解房屋产权状况;(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四)办理网签;(五)缴纳税费;(六)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七)交付房屋。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
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
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其构成要件为:
存在有效的债务;
能够履行;
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
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
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存在有效的债务;
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
应有履行的能力;
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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