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宜寻求行政诉讼救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而行政诉讼以制约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土地管理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的动态平衡。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由什么构成?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由以下要件构成的: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
二、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吗
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也可以收回:(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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