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21:31:52 488 人看过

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转让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实际操作中,投保人转让合同权益,一般只发生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主要争议的情况会发生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下。本文主要分析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

合同转让的法理根据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人身保险理赔的转让其实也并不是经常发生的,但也有必要了解相关知识,所以弄清楚人身保险理赔的可转让情况、转让方式都很有必要。

一、合同变更和转让的说法有什么不同

合同变革主要指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转让是指合同的法定执行人发生变化。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是有非常明显的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合同转让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合同的变更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而合同的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内容的改变,不涉及合同主体的变化。

3.在合同转让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关系的情况外,因合同主体的变化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关系仍然保持效力,不发生原合同关系消灭的问题。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变更,即合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可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只是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或以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根据合同转让的权利义务不同,合同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形态。

二、保险人的相关概念

保险人是事先制订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要求是成年人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做投保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

如果投保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那么投保人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只承担缴纳保险费义务,而并不享有什么权利。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般会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亲属为受益人,也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为受益人。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只指定一名受益人,也可以指定若干名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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